碧桂園生活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陳可仁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粵1391民初3256號
判決日期:2021-10-12
法院:惠州市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碧桂園生活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可仁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小額程序,于2021年6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訴訟代理人霍子春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可仁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2020年7月14日,本院發現案件不符合小額訴訟條件,決定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碧桂園生活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的物業服務費18015.8元;二、判令被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拖欠的物業費為計算基數,按照銀行同期利率為標準判令利息,直至被告付清物業服務費之日止;三、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2017年8月1日,原告與惠州市中元和泰投資發展有限公司雙方簽訂《龍城一品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由原告為被告位于大亞灣碧桂園龍城一品商品住宅區房的單位提供物業管理服務,被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未按約定支付物業服務費,截止至2021年3月31日累計拖欠物業服務費18015.8元。被告拒絕支付物業服務費的行為嚴重違反約定,損失原告及全體業主利益,原告每月多次利用電話催告被告繳交物業服務費,但至今未果。根據《民法典》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被告陳可仁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答辯意見。
本院經審理查明:被告陳可仁系位于惠州大亞灣西區房屋的所有權人,2019年3月31日進行不動產登記,產權證號為:粵(2019)惠州市不動產權第4××9號,登記建筑面積為314.4平方米。
原告碧桂園生活服務集團有限公司2020年4月3日由碧桂園智慧物業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變更而來,碧桂園智慧物業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5月13日由廣東碧桂園物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變更而來。
案外人惠州市中元和泰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作為甲方與廣東碧桂園物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作為乙方簽訂一份《龍城一品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主要約定:一、物業基本情況,物業名稱為龍城一品,類型為住宅物業,坐落于惠州大亞灣西區,建筑面積607322.44平方米,物業管理區域東至龍富路、南至龍山小學、西至龍山六路、北至龍海一路;二、服務內容與質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乙方提供物業管理服務主要有公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共用設施設備的運行、維修、養護和管理,共用部位和相關場地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清運及雨、污水管理的疏通,公共綠化的養護和管理,車輛停放管理,公共秩序維護、安全防范等事項的協助管理,裝飾裝修管理服務,物業檔案資料管理;三、物業服務費用,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選擇包干制,由業主按其擁有的法定產權建筑面積交納,高層住宅1.7元/月/平方米,別墅一期按3.5元/月/平方米,二期3.8元/平方米(含公共分攤電費),商業物業3元/月.平方米。業主應于建設單位交付物業后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費用按月交納,業主或承租人應在每月10日之前交納。四、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自2017年10月12日起,但在本合同期限內,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時,本合同自行終止。合同還約定了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已經生效的廣東省惠州市大亞灣區人民法院(2019)粵1391民初930號民事判決書認定:1、惠州市中元和泰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與廣東碧桂園物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龍城一品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合法有效,對被告有約束力;2、被告于2016年11月30日領取了房屋鑰匙,于2019年3月13日進行了不動產登記;3、涉案房產于2018年1月23日竣工驗收備案;4、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物業服務費,根據合同約定,別墅二期每月每平方米3.8元(含公共公攤電費)計算
判決結果
被告陳可仁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碧桂園生活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的物業服務費18015.8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從2019年4月11日起以每月100元為基數計算至2019年10月11日止;從2019年10月12日起以每月967.16元為基數計算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5.2元,由被告陳可仁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磊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劉國慶
書記員陳海珊
判決日期
2021-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