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鐵塔股份有限公司金華市分公司、李建華合同糾紛一審民事令
案號:(2021)浙0702民初3689號
判決日期:2021-10-12
法院: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國鐵塔股份有限公司金華市分公司與被告李建華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了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國鐵塔股份有限公司金華市分公司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2月10日簽訂的《通信場地租賃協議》;2.判令被告立即返還原告基站設備(發射塔桅、天線及機房等);3.判令被告李建華返還原告租金64435.62元及利息(自2020年8月6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5年2月10日,被告李建華與原告簽訂了《通信場地租賃協議(婺城區白龍橋醫院基站)》。被告同意將位于金華市婺城區白龍橋鎮長樂街8號6層居民樓樓頂場地租賃給原告使用,租賃期間自2015年1月15日至2025年1月14日,租金每年含稅金額為14500元,十年共計145000元。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一次性付清場地租金。原告將設備安裝調試完畢后,因鄰里糾紛,造成原告無法使用該基站,雙方所簽訂的協議無法繼續履行。原告曾多次與被告溝通協商,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租賃合同并返還租金,但一直協商未果
判決結果
一、被告李建華于2021年8月30日前向原告中國鐵塔股份有限公司金華市分公司返還租金34000元及基站設備(開關電源1個、蓄電池1組24塊、空調1臺(含外機)、環境監控設備1套);
二、原告中國鐵塔股份有限公司金華市分公司放棄安裝于被告處屋頂的圍欄設施;
三、本案訴訟費705元(原告已預交,已減半收取),由原告中國鐵塔股份有限公司金華市分公司承擔。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自雙方在調解協議筆錄上簽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王建國
二○二一年八月六日
代書記員舒凱
判決日期
2021-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