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拉、貴州太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黔0102民初19030號
判決日期:2021-10-12
法院: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拉訴被告貴州太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第三人貴州壹軒辰置業有限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一案,本案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獨任審理。原告李拉的委托代理人李小麗;被告貴州太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麗霞、鐘赟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貴州壹軒辰置業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拉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如下:1.依法解除原、被告雙方于2018年9月24日簽訂的合同編號為TS-20180924-4-11-21的《商品房買賣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還購房款196450元,并以該款項為基數自2018年9月24日起按全國銀行業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上浮50%向原告支付違約金至款項付清之日止;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違約損失30000元;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李拉訴稱:2018年9月16日,原告在被告售樓部看中被告開發建設的太升國際二期4號樓11層21號、22號房后,被告邀約原告以團購的方式購買前述房屋,團購費每套為3萬元,原告同意后當日便將前述兩套房屋預定下來,并就兩套房屋共向被告支付定金4萬元,同年9月24日,原告就其選定的太升國際二期4號樓11層21號房屋與被告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編號為TS-20180924-4-11-21。合同第四條約定房屋的付款方式為首付款加銀行按揭支付,合同第五條約定交房時間為2020年6月30日,該合同還對房屋的基本情況、土地使用權性質、價格、違約責任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即按約向被告履行了支付購房款的義務,在定金的基礎上向被告支付購房款176450元,即原告已按合同約定履行了支付義務。2018年11月左右,被告通知原告提交辦理銀行按揭所需的全部資料,并稱在原告向被告交付辦理按揭貸款所需的全部資料后,被告方將原告的《房屋買賣合同》交付原告。原告接到通知后,即按被告的要求將辦理按揭所需的資料交付被告,被告收到資料后將《房屋買賣合同》原件交付原告。2020年6月30日,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屆滿后,原告即向被告詢問交房事宜,被告稱不能按約交房,根據施工進程將延遲至2020年12月交房,但在被告再次承諾的時間屆滿后,被告仍表示不能交房,即被告的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同時造成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據此,原告于2021年3月向被告郵寄送達了《解除合同告知函》,要求被告返還購房款,被告表示不能退房。現原告不得不通過訴訟的方式主張權利,因原告在購房期間,應被告以所謂的“團購”為由,要求原告向第三人簽訂了《“太升國際”居間服務申請及承諾書》,且每套房屋向第三人支付了30000元的居間費,事實是合同的簽訂、款項的收取均是在被告處繳納,第三人并沒有相關人員參與,故該款項屬于原告購買房屋所產生的必要損失,在被告違約的情況下,被告應賠償原告的該項損失。
被告貴州太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此辯稱:一、30000元居間服務費是第三人貴州壹軒辰置業有限公司收取,我司未收到該筆款項;二、原告無解除權,房屋現即將竣工,不影響其合同目實現;三、違約金沒有依據,起算時間也不對,原被告對交房時間予以了重新確定。我司也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書。也未收到過貸款資料。
第三人貴州壹軒辰置業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本院審理查明:2018年9月24日原被告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一份,原告購買被告開發的商品房位于本市南明區房屋,建筑面積為47平方米,單價8350元/每平方米,總價款392450元。約定交房日期為2020年6月30日。原告使用按揭貸款付款,于當日支付首付款196450元,余款196000元銀行按揭支付。原告將辦理銀行按揭貸款手續提交被告,然后再接到報告或者銀行通知書進行貸款辦理。原告與被告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原告出具“太升國際”居間服務申請及承諾書,向第三人貴州壹軒辰置業有限公司支付了30000元居間服務費;原告向被告貴州太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支付了首付款196450元(含定金20000元)。但剩余尾款的按揭貸款一直未予辦理成功。2021年3月10日,原告向被告的注冊地址郵寄了書面的退房通知書,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及承擔違約責任,簽收人為“前臺”。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原被告雙方身份信息、《房屋買賣合同》、“太升國際”居間服務申請及承諾書、延期交樓通知短信、購房收據、繳款pos機憑證、退房通知書及郵寄回單、房屋照片等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在卷佐證,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解除原告李拉與被告貴州太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4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編號TS-20180924-4-11-21);
二、被告貴州太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李拉返還已付購房款176450元、購房款資金占用費(購房款資金占用費以176450元為基數,從2021年3月11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所有款項付清之日止)以及定金20000元;
三、駁回原告李拉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620元,由被告貴州太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擔1965元,由原告李拉承擔655元。保全費1920元,由被告貴州太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擔1440元,由原告李拉承擔48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趙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黃維維
判決日期
2021-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