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筑裝飾集團有限公司、大同市第五人民醫院等中國建筑一局(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晉0213民初1057號
判決日期:2021-10-13
法院:大同市平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國建筑裝飾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裝飾公司)與被告大同市第五人民醫院(以下簡稱大同市五醫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2019)晉0213民初5134號民事裁定書,原告中建裝飾公司不服裁定提起上訴。2020年1月22日,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晉02民終40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審理。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照指令追加中國建筑一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一局)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并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第一次庭審,原告中建裝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清海,被告大同市五醫院的委托代理人李晨遙、張石璽,被告中建一局的委托代理人賈銀博到庭參加訴訟。第二次庭審,原告中建裝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清海,被告大同市五醫院的委托代理人張石璽,被告中建一局的委托代理人賈銀博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建裝飾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應付工程款共計666386.2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31026元(從2013年7月1日至2019年4月10日,按年息6%的標準計算,其后利息由人民法院判決至付清時止);3、本案訴訟費、鑒定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2年8月25日,原告與被告大同市五醫院投資建設的大同市第五人民醫院門診樓一下室后勤保障樓裝修工程簽署了《山西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為2012年8月15日,竣工日期為2012年12月20日,合同價款為6579250元;被告大同市五醫院為建設單位、原告為專業工程的承包人。在原告履行該合同的過程中,被告另行指令原告施工該項目的合同外簽證工程共計31項。原告承包范圍內工程及被告另行指令的合同外簽證工程早已完成,并于完成后將涉案工程及2012年8月25日《山西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范圍內工程結算資料一并報送被告指定的評審機構,后被評審機構告知“不能與原合同一并結算”,原告按照被告的指令完成合同外的內容屬于本涉案工程總包單位的施工范圍,按照評審機構的要求,此部分合同外簽證工程計入了總包單位的結算內容中。原告遂要求被告協調結算及付款事宜,但被告告訴原告,因被告與總包單位之間產生爭議且在訴訟過程中,暫不確定涉案工程的付款責任主體,需待被告和總包單位的訴訟結束后方能解決,至今涉案簽證工程結算及付款問題仍未能解決。2018年底,據稱被告和總包單位之間的爭議已經人民法院確定,但被告仍不予解決。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特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大同市五醫院辯稱,1、原告與答辯人就雙方因履行《山西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生的爭議已經大同仲裁委員會仲裁,且答辯人已按照裁決結果履行,雙方就合同約定的施工工程價款爭議已履行完畢。2、原告起訴所述事實與答辯人無關,起訴所陳述的工程內容與答辯人既無書面合同,也無口頭協議,工程簽證單無答辯人的簽字確認。簽證單中原告的地位是施工單位,總包單位的簽字處是王一凡,而王一凡是被告中建一局大同市五醫院項目部的執行經理,如屬實,則原告所施工工程內容系與中建一局建立的合同關系,原告應當與中建一局主張相應的權利,答辯人與中建一局的總承包施工合同糾紛已經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答辯人已經按照該判決內容履行完畢。3、原告以《山西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作為起訴的證據,則按該合同約定應當向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而不應向人民法院起訴。4、原告起訴的工程價款無雙方的單價確定,該工程價款系原告單方計算,無法律依據。
被告中建一局辯稱,在本案中,中建裝飾公司與大同市五醫院就《山西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關于工程款支付問題產生糾紛,而我公司并非《山西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相對方,且本案涉案工程系大同市五醫院裝飾裝修工程,該工程由大同市五醫院獨立發包、中建裝飾公司承包的,我公司并未參與其中。綜上所述,本案與我公司并無直接利害關系,要求我公司與大同市五醫院共同承擔對中建裝飾公司的付款義務,沒有事實以及法律依據。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存有爭議的證據,本院在判決書爭議焦點認定事實和理由部分綜合評判認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09年7月8日,大同市五醫院與中建一局簽訂《總承包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大同市五醫院將御東新院工程項目涉及的土建、裝飾及建筑給排水、電氣、采暖安裝工程發包給中建一局。2013年8月25日,大同市五醫院與中建一局又簽訂《外線合同》(本合同為先施工后補簽,實際施工開始于2011年6月)。合同約定:大同市五醫院將御東新院外線附屬配套工程(Ⅱ標段)工程發包給中建一局。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施工進度等原因,大同市五醫院將《總承包施工合同》中所涉門診樓地下室及后勤保障樓裝修工程另行承包給中建裝飾公司實際施工,雙方于2012年8月25日簽訂《山西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開工日期為2012年8月15日,竣工日期為2012年12月20日,合同價款6579250元,工程款于本工程交付使用后,按大同市審計局結算金額一次性支付。
2013年7月1日,大同市五醫院御東新院工程項目未經竣工驗收即投入使用。2014年10月5日,大同市審計局審計核定大同市五醫院門診樓地下室及后勤保障樓裝修工程造價為5707160元。根據本院向大同市財政局預算評審中心、廣東至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調取的《工程項目二審初稿匯總表》顯示:一審審核金額5707160.01元、二審審核金額5690940.12元,其中一、二審審核金額中僅涉及施工單位中建裝飾公司送審的30份簽證單中編號(一)、(四)、(六)、(十八)、(十九)共5份簽證單,其余25份簽證單未予審核。因中建裝飾公司提交的簽證單編號中空缺編號二十一,故經核實簽證單數量為30份。
2015年11月4日,因大同市五醫院逾期未履行給付工程款義務,申請人中建裝飾公司遂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為由向大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被申請人大同市五醫院支付工程款83716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337477.7元(利息暫請求至2015年11月1日,其后利息裁決至付清為止)。仲裁庭經審理對事實認定:“2012年8月25日,中建裝飾公司與大同市五醫院簽訂《山西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建裝飾公司承包大同市五醫院門診樓地下室及后勤保障樓裝修工程,雙方約定開工日期為2012年8月15日,竣工日期為2012年12月20日,合同價款為6579250元,工程款于本工程交付使用后,按大同市審計局結算金額一次性支付。2014年10月5日,大同市審計局審計核定該工程費用為5707160元……?!敝俨猛ヒ庖姡骸吧暾埲伺c被申請人所簽訂的《山西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為有效合同,雙方應全面嚴格履行。申請人請求由被申請人向其支付工程欠款理由合法,應當支持……?!敝俨貌脹Q結果:“1、被申請人大同市五醫院向申請人中建裝飾公司支付工程款430205.38元;2、被申請人大同市五醫院向申請人中建裝飾公司支付從2014年10月6日至2018年10月10日的遲延付款利息201638.56元以及直至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按年利率6%計算的利息……。”該裁決作出并生效后,大同市五醫院按照生效裁決履行了付款義務?,F中建裝飾公司認為案涉30份合同外簽證工程價款未納入審計范圍亦未經生效裁決確認,經與大同市五醫院協商未果,繼而引發本案訴訟。
2020年9月1日,原告中建裝飾公司當庭向本院申請對大同市五醫院門診樓地下室、后勤保障樓裝修工程30份洽商變更的工程量進行造價鑒定。本院向評審機構調取案涉工程預結算審核資料后,依法委托德圣工程有限公司,對中建裝飾公司完成施工的大同市五醫院門診樓地下室、后勤保障樓裝修工程30份洽商變更的工程量進行造價鑒定。2021年5月6日,德圣工程有限公司作出《DSC2021-05B01號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一)21份簽證單造價(鋁單板按預算價計入):243083.42元;(二)編號001、002、003、010、011簽證單(共九份)造價(鋁單板按預算價計入):54287.93元;(三)21份簽證單造價(鋁單板按五醫院御東新院醫技樓裝修工程鋁板單價確認單價計入):398831.8元;(四)編號001、002、003、010、011簽證單(共九份)造價(鋁單板按五醫院御東新院醫技樓裝修工程鋁板單價確認單價計入)因無鋁單板吊頂項目,故同第(二)條結論?!辫b定意見書作出后已分別向原、被告送達。另外,中建裝飾公司因本次造價鑒定預付鑒定費30000元。本案鑒定期間為法定扣除審限期間,法定扣除審限原因消除后審限繼續計算。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提交和本院調取的《山西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證單(30份)》、《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票、(2015)同仲裁字第072號裁決書、(2018)晉民初9號民事判決書、廣東至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情況說明、廣東至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二審初稿匯總表和當事人庭審陳述在案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被告大同市第五人民醫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中國建筑裝飾集團有限公司工程款422137.55元。
二、被告大同市第五人民醫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中國建筑裝飾集團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157598.02元(暫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三、駁回原告中國建筑裝飾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774元,由原告中國建筑裝飾集團有限公司負擔4522元,被告大同市第五人民醫院負擔8252元;鑒定費30000元,由原告中國建筑裝飾集團有限公司負擔10996元,被告大同市第五人民醫院負擔1900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袁瑞東
人民陪審員王睿光
人民陪審員吳欣蕾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書記員陳程
判決日期
2021-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