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日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龍海市回春堂藥業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閩0681民初4506號
判決日期:2021-10-13
法院:龍海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省日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日譽公司)與被告龍海市回春堂藥業有限公司(簡稱:回春堂公司)、肖澤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康添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回春堂公司、肖澤華經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回春堂公司返還原告工程開工保證金100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違約金880400元;2、判令被告肖澤華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3、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3年9月3日,原告與兩被告簽訂《建筑安裝工程施工協議書》,約定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龍海市回春堂藥業有限公司廠房擴建項目”的樁基、主體土建工程、安裝工程、市政小區道路、園林景觀項目等總承包施工,工程總造價暫定為2.1億元。同時協議約定原告需支付開工保證金1000000元,被告承諾在協議書簽訂后一個月內保證原告可以正式進場開工,否則應支付原告按照每延期一天400元的違約金。原告于2013年8月30日將保證金1000000元支付被告,但被告至今無法開工。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被告發出函告,要求退還保證金并明確開工時間,但被告仍未退還。2019年10月13日,雙方簽訂一份《解除“廠房擴建工程建設協議書”的協議書》,載明由于被告單方原因造成工程至今無法開工建設,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建筑安裝工程施工協議書》,被告未退還保證金,已構成違約,侵害原告的利益,原告依法提起訴訟。
被告回春堂公司、肖澤華在法定期限內未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1、2013年9月3日,被告回春堂公司作為發包方(甲方)與原告日譽公司作為承包方(乙方)簽訂一份《建筑安裝工程施工協議書》,工程內容是:龍海市回春堂藥業有限公司廠房擴建項目。承包范圍是:樁基、主體土建工程、安裝工程、市政小區道路、園林景觀項目等總承包。承包方式是:包工包料。工程總造價暫定為210000000元,其中一期項目造價70000000元。付款方式:施工協議書簽訂,乙方開工保證金支付后10天內,甲方必須預支付合同總造價的15%的款項給乙方作為工程施工備料款,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工程進度款按月支付,每月10日前支付上月完成工程量85%的工程款,每報送工程進度款申請表經甲方審核后七天內支付給乙方(報送后七天內未審核的,視為默認乙方報送的工程量及款項)。竣工驗收后30天內支付至結算價的97%,留3%作為工程質量保修金。保修期滿二年退還2%,保修期滿五年退還1%,保修期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合同第三條第1款第4項約定“甲方在本施工協議書簽訂生效的一個月內,保證乙方可以正式開工。若違約,必須賠償乙方前期資金及投入的損失,并且乙方有權按照每延期一天肆佰元要求甲方支付乙方違約金”。
2、合同簽訂前,2013年8月30日,被告回春堂公司出具一份《收條》,載明:“福建日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我公司收到貴公司工程開工保證金壹佰萬元正。”2013年9月2日原告日譽公司以電子銀行匯款方式支付給被告回春堂公司1000000元。
3、2015年6月18日,原告日譽公司向被告回春堂公司送達一份《告知函》,內容是:“龍海市回春堂藥業有限公司:我司與貴司于2013年9月3日簽訂貴司廠房擴建項目建筑安裝工程施工協議書,協議書合同工程總造價人民幣貳億壹仟萬元。開工日期為2013年9月9日。由于貴司原因,該工程至今未開工實施,我司已派人經常與貴司聯系工程開工事宜,至今未有實質進展。因此,我司要求先退還當時我司支付的工程開工保證金人民幣壹佰萬元及利息,并請貴司明確工程開工時間,以便我司做好工程開工準備工作。特此函告。”同日,被告回春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肖澤華在《告知函》下方注明“貴司書函已收悉,我司因場地和資金原因造成工程無法如期開工,但該項目在籌建中,待資金到位后會通知貴司進場開工,敬請諒解,保證金按合同約定保留”。
4、2019年10月13日,原告日譽公司與被告回春堂公司簽訂一份《解除“廠房擴建工程建設協議書”的協議》,約定:龍海市回春堂藥業有限公司(甲方)與福建日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乙方)于2013年9月3日簽訂的廠房擴建工程協議書,乙方向甲方提供壹佰萬元工程施工保證金,協議書約定工程于協議書簽訂后一個月內開工。由于甲方建設用地和資金不落實等等原因,造成工程至今無法開工建設,已拖延很長時間了。鑒于甲方的實際情況,工程根本無法開工建設,經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廠房擴建工程協議書”,自協議簽訂之日起“廠房擴建工程協議書”失效,雙方進行協議書解除的后續工作處理。
認定以上事實的證據是:《建筑安裝工程施工協議書》、電子銀行業務回單(付款)、《收條》、《告知函》、《解除“廠房擴建工程建設協議書”的協議》等及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在庭審中的陳述,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被告龍海市回春堂藥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返還原告福建省日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保證金1000000元。
二、被告龍海市回春堂藥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原告福建省日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違約金880400元。
三、被告肖澤華對上述第一、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724元,由被告龍海市回春堂藥業有限公司、肖澤華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李以強
人民陪審員鄭超群
人民陪審員潘亞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鄭秋婉
判決日期
2021-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