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某、國泰瑞安股份有限公司等國泰瑞安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晉0213民初1131號
判決日期:2021-10-13
法院:大同市平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舒某與被告國泰瑞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瑞安公司)、國泰瑞安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以下簡稱國泰瑞安大同分公司)、第三人劉某勞務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某、被告國泰瑞安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某、國泰瑞安大同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某、萬某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劉某經本院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第三人出庭通知書、開庭傳票,公告期滿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舒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勞務費390000元,第三人劉某承擔連帶責任;2.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1月24日,劉某代表被告北京國泰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大同恒大綠洲二期15#、16#、20#、21#、24#、25#及地庫負2層消防工程勞務合同》,工程地點為:大同市南郊區,工程內容為大同恒大綠洲二期15#、16#、20#、21#、24#、25#及地庫負2層消防工程(自動噴淋系統、消防栓系統、火警報警系統、室外消防線纜),暫定價格為2223290元。工程完工后,被告北京國泰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本案所涉項目的負責人劉某于2018年11月17日向原告出具結算單,最終結算確定勞務總價為2220000元。前期被告已支付183萬元,剩余390000元未付。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付款,被告以各種理由敷衍原告,現原告只得向貴院提起訴訟,請貴院查明事實后,判如所請,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國泰瑞安公司辯稱,2015年答辯人承包了大同俊景房地產公司的消防工程,由國泰瑞安大同分公司全面負責實施。答辯人沒有與任何一家施工單位簽訂過勞務或者施工合同,答辯人的法定代表人也沒有委托授權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原告訴稱其與我方簽訂勞務合同是不真實的。請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求。
被告國泰瑞安大同分公司辯稱,國泰瑞安公司承包了恒大綠洲的消防工程后,指定答辯人負責施工。在2015年6月30日,答辯人與劉某(身份證號:×××)簽訂協議,將該消防工程轉包給了劉某,未委托劉某對外簽訂合同,我方與原告沒有任何關系。請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求。另外,我方共支付過原告750000元工程款,是替劉某支付的。因為原告集中工地多名工人到大同俊景房地產開發公司(案涉工程建設單位)鬧事,該房地產公司要求我方必須支付這筆款,這種情況下才支付的。其余款項都是劉某支付的。答辯人已將轉包給劉某的工程款全部付清了。
第三人劉某未陳述意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時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原告提供的勞務合同(合同落款處有原、被告的簽字,并在甲方一欄加蓋了北京國泰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印章),被告認可系劉某與原告所簽,但認為上面加蓋的印章系偽造印章,為此在舉證期間申請對上面公章的真偽進行鑒定,之后原告代理人給本院出具情況說明,認可合同上印章為虛假的說法。第三人未發表意見。本院對該證據雙方無爭議的部分予以確認。原告提供的結算單,系劉某出具,劉某未提出反駁意見,本院對該結算單予以確認。原告提供的手機截屏打印件,不能證明其主張的被告付款數額,本院不予確認。原告對被告國泰瑞安大同分公司提供的《消防工程聯營協議》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該協議真實性予以確認。被告國泰瑞安大同分公司提供的其他證據,不能證明與本案有關,本院不予確認。
根據確認的證據,本院確認如下事實:2015年6月3日,被告國泰瑞安大同分公司(甲方)與第三人劉某(乙方)簽訂協議,名為:《消防工程聯營協議》,約定:甲方將大同恒大綠洲二期(大同恒大綠洲二期包括13-16#,18-25#12棟住宅樓、地下車庫、商鋪等。本次招標的消防工程為13#住宅樓、20-25#住宅樓、13#商鋪、20-25#商鋪、地庫、室外消防工程、19#樓屋頂水箱間及噴淋系統,招標工程總面積約213590.39㎡,地庫建筑面積約48293㎡,地下2層)消防安裝工程全權委托給乙方施工,合同工期:開竣工均按照招標要求進行。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合同價款以恒大公司與甲方簽訂的合同價為準……。2017年1月24日,第三人劉某與原告簽訂勞務合同(名為:《大同恒大綠洲二期15#、16#、20#、21#、24#、25#及地庫負二層消防工程勞務合同》),約定甲方將大同南郊區(2018年行政區劃調整后劃歸平城區)恒大綠洲二期15#、16#、20#、21#、24#、25#及地庫負二層消防工程分包給乙方(原告舒某),承包方式:包人工、包機具、包材料、包安全、包質量、包工期。承包價包括:工程施工人員安全防護費、材料費、保險費、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材料設備保管費。因建設單位原因設計變更導致工程造價增加,給勞務隊的增加費用,參照建設單位給甲方任價金額,由甲方扣除30%的管理費用。工程完工后,通過建設單位部門驗收合格且移交物業后,待建設單位和甲方進行結算后,甲方和乙方進行結算,結算后三個月內發包方累計支付至經雙方確認的最終結算款的95%,工程結算款的5%作為工程保修金,待兩年質量保修期滿后工程如無質量問題、無發生發包人代扣代付維修費用,則發包人在30日內無息付清保修金……。另,劉某給原告舒某出具過結算單一份,主要內容:恒大綠洲二期15#、16#、20#、21#、24#、25#及地庫負二層消防合同金額2220000元,結算金額2200000元,已付勞務費790000元,剩余應付款1410000元。落款施工單位一欄有劉某簽字,落款時間為2018年11月17日。落款時間下面注明:2019年1月24日付30萬,剩余111萬,2019年2月2日付2萬,剩余109萬,2019年8月27日付60萬,剩余49萬,2019年11月4日,付10萬,剩余39萬。另查明,國泰瑞安大同分公司共付過原告75萬元。
關于本案案由,立案時按原告起訴事實定為勞務合同糾紛,經審理查明,該案實際上系勞務分包合同引發的糾紛,故將案由變更為勞務分包合同糾紛
判決結果
一、第三人劉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舒某勞務費390000元。
二、駁回原告舒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150元,由第三人劉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雁琴
人民陪審員趙素英
人民陪審員杜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記員李明霞
判決日期
2021-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