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安市中心支公司等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川16民終260號
判決日期:2021-10-13
法院:四川省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湖南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安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廣安公司)、廣安市中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海公司)、成都金裕工程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裕公司)、四川鼎盛益眾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盛益眾公司)、河北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北建設集團)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人民法院(2020)川1602民初149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平安湖南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熊駿、被上訴人人壽廣安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向永剛、中海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蔡潔、河北建設集團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麗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金裕公司、河北建設集團經本院公告送達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平安湖南分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或將本案發回重審。2.本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死者與河北建設集團系勞動關系,死者家屬與河北建設集團已達成調解賠償協議,人壽廣安公司無權就工傷保險部分主張追償。死者與河北建設集團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直接影響河北建設集團賠償性質以及人壽廣安公司是否享有追償權,一審法院未對此進行明確審理,屬認定事實不清。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即使平安湖南分公司承擔責任,結合本案事故發生時間、賠償協議形成時間、賠償款支付時間來看,本案應當參照四川省2017年人均收入等相關標準進行計算。同時,本案事故車輛不屬于特種機動車輛,一審法院錯誤適用中國保監會《關于交強險調理使用問題的復函》判決平安湖南分公司承擔相應責任。三、平安湖南分公司系專業的保險機構,如發生理賠事故死者家屬可通知平安湖南分公司進行理賠或訴前溝通,故一審判決要求平安湖南分公司向人壽廣安公司支付資金占用利息于法無據,在本案無明確法律關系確定雙方權利義務,平安湖南分公司不應承擔資金占用利息。
人壽廣安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計算方式存在失誤,但人壽廣安公司未對此提起上訴。一、平安湖南分公司的上訴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其認為應按工傷賠付,無法律依據,是否按照工傷賠償應由相關勞動部門進行認定,在沒有認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可就賠償達成一致意見。事發時,平安湖南分公司工作人員到現場查勘但未作出任何賠償,一審法院認定死者與河北建設集團之間系勞務關系是正確的,無論何種協商的賠付標準,人壽廣安公司承保了雇主責任保險,就應當予以賠付,同時依據法律規定有權向侵權第三人進行追償。本案主要責任人為中海公司,其車輛導致死者受損,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平安湖南分公司作為該車輛的保險公司,理應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保險范圍內承擔責任。平安湖南分公司要求法院審理死者與河北建設集團之間是否存在勞務關系,與本案無關,該問題超出審理權限,法院無權審查,也不是本案的爭議焦點。二、一審法院對計算的賠付標準無誤,適用法律正確。綜上,請求二審法院駁回平安湖南分公司的上訴請求。
中海公司辯稱,1.一審法院認定部分事實錯誤,中海公司在本案中不是責任主體,死者是與河北建設集團達成的協議,河北建設集團在工傷保險待遇責任內應當賠償的責任。2.中海公司不是本案的主要責任單位,通過一審證據,安監局對該事故的調查明確河北建設集團為主要責任單位。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判決。
河北建設集團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鼎盛益眾公司、金裕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辯意見。
人壽廣安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中海公司、鼎盛益眾公司、金裕公司共同向人壽廣安公司支付賠款60萬元及資金占用利息;2.判令平安湖南分公司在保險限額內對上述款項承擔賠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公告費由平安湖南分公司、中海公司、鼎盛益眾公司、金裕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7月25日,人壽廣安公司受理了被保險人為河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廣安市廣安區濱江路綜合改造工程的《建筑施工企業雇主責任保險》,保險期限為從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止,保額為2000萬元。特別約定:本保單累計責任限額貳仟萬,每次事故每人死亡,傷殘責任限額人民幣陸拾萬元,每人醫療費用責任限額為人民幣叁萬元。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建筑施工企業雇主責任保險條款》第三條為:“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的雇員在本保險合同明細表中列明的區域范圍內,從事與被保險人建筑安裝工程業務有關的工作時,因遭受意外事故或者患有與業務有關的、國家規定的職業性疾病致傷、致殘或死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第三十三條約定為:“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2017年12月5日,河北建設集團與死者王道松簽訂了《用工合同》,約定河北建設集團聘用死者王道松從事技工工作,期限為從2017年12月5日其至本工程工種完工,與實際工期相同。
2018年1月10日11時許,死者王道松在廣安市廣安區剪力墻體進行混凝土澆筑工作中,因川AJ××××泵車發生傾斜,造成泵車重心偏移,致使泵車車身部分重力通過泵管作用在王道松肩部,壓力超過人體承受極限,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發生后,廣安市廣安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環境保護局成立了死亡事故調查組,經委托廣安思源機動車司法鑒定所對發生事故的川AJ××××泵車液壓支架及臂架液壓油缸工作技術狀況進行檢驗、鑒定,2018年2月7日,廣安思源機動車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川AJ××××泵車臂架1號液壓油缸自編5#活塞桿回縮量所檢項目,不符合QC/T718-2013《混凝土泵車》的相關標準要求,存在安全隱患。
廣安市廣安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環境保護局成立了死亡事故調查組經調查取證后于2018年5月3日作出《廣安區濱江路綜合改造工程“1.10”一般機械傷害事故調查報告》,認定:1.廣安區濱江路綜合改造工程,施工單位為河北建設集團,商品混凝土供應商為中海公司;2.導致此次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川AJ××××泵車發生傾斜,造成泵車重心偏移,致使泵車車身部分重力(泵車車身總質量為10.1噸)、泵管自重及管內混凝土重力通過泵管作用在王道松肩部、壓力超過人體承受極限;3.導致事故發生的重要間接原因是被告中海公司在川AJ××××泵車出車前未做好日常車輛技術檢測,提供的《廣安市中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駕駛員車檢報告》資料不規范,未及時發現泵車存在的安全隱患,致使該泵車在工作時液壓系統漏油,車輛發生側傾。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未對川XA××××泵車駕駛員張康寧開展崗前培訓和考核,造成張康寧安全意識不強,操作泵車時將臂架展開角度過大,操作不規范,是導致此次事故發生的主要責任單位;4.死者王道松“將泵頭扛在肩上,站在末端軟管正下方撐泵頭”的行為,違反了《臂架泵安全操作規程》的規定,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又一重要間接原因;5.河北建設集團作為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方,施工作業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對職工安全培訓教育不到位,未組織工人開展三級安全教育培訓,造成工人安全意識淡薄,違反操作規定,是導致此次事故發生的重要責任單位。
2018年1月17日,死者王道松的親屬胡可蘭、王興東、王春蓉(乙方)與河北建設集團(甲方)達成協議,死者王道松的所有家人同意甲方賠償乙方85萬元,經雙方自愿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后達成共識,承諾以后均不得有任何理由找甲方提出有關勞動一切與經濟有關的要求。河北建設集團廣安項目部濱江路綜合改造工程項目出納邵中華分別于2018年1月17日、2018年1月22日向死者王道松的親屬胡可蘭的銀行賬戶轉款70萬元、15萬元。
2018年6月7日,河北建設集團向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發出保險出險/索賠通知書,人壽廣安公司簽字受理。
2018年11月14日,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向河北建設集團指定的銀行賬戶轉款60萬元,用于支付死者王道松的保險理賠款。
2018年11月5日,河北建設集團、死者王道松的親屬胡可蘭、王春蓉、王興東均出具《權益轉讓書》,就死者王道松發生死亡事故一事,承諾不放棄向肇事方追償的權利,請人壽廣安公司先予賠付。現將人壽廣安公司賠付金額范圍內的向肇事方追償權轉移給人壽廣安公司,并協助人壽廣安公司共同向第三者追償損失。
金裕公司為案涉的川AJ××××特種車在平安湖南分公司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特種車綜合商業保險。其中交強險的保險期間為2017年4月15日00:00起至2018年4月14日24:00止,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萬元;特種車綜合商業保險的保險期間為自2017年4月16日零時起至2018年4月15日24:00止。該特種車綜合商業險包含特種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責任限額為100萬元,同時投保了不計免賠。
中國平安《特種車綜合商業險保險條款》約定:1.總則第一條約定,本保險條款主險包括特種車第三者責任險等四個險種。第三條約定本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2.第二章特種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第二十二條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或操作人員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對第三者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的部分負責賠償;3.第二十三條約定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一方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4.第二十六條約定保險人對未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的訴訟費以及精神撫慰金、應當由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賠償的損失和費用等不負責賠償;5.第三十三條約定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付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6.第三十六條約定,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于保險人賠償范圍或超出保險人應賠償金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金裕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向平安湖南分公司出具了《放棄索賠聲明》,稱因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濱江路附近一處項目工地工人王道松死亡事故報案,本單位已確認本次事故(整案)不需要川AJ××××車輛保險賠償,現本單位對于2018年1月1日所報的上述事故,同意自愿放棄向貴司索賠的權利,同意貴公司根據現有資料一次性結案,本單位因這次事故所導致的賠償均與貴公司無關,由本單位承擔一切責任。
死者王道松于1954年5月9日出生,生前系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協興鎮華福村十組村民,其妻子胡可蘭生于1957年2月15日,亦系該村組村民。其子王興東、其女王春蓉均已成年。該村在廣安市年-2030年城市總體規劃中規劃為中心城區范圍。該村所在的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協興鎮華福村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證明稱,死者王道松生前一直在外務工,其本身為技術員(磚工、建筑工、蓋瓦工),從事建筑行業40余年,從未在家務農,其主要收入均來自在城鎮從事建筑的工資收入。成都康多工程監理有限責任公司出具證明稱,死者王道松生前于2016年9月2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間,在他公司從事混凝土澆筑、砌磚工作,屬于短期民工雇傭形式用工,月工資4000余元。
2018年四川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3216元,2018年四川省城鎮全部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為64717元。
一審法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案中,在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死者王道松與河北建設集團具有勞動關系的情況下,死者王道松應系河北建設集團雇請的人員,在從事案涉工程混凝土澆筑工作中因中海公司供應混凝土的川AJ××××泵車發生安全事故致死。根據查明的事實可知,中海公司在該車出車前未做好日常車輛技術檢測,未及時發現泵車存在的安全隱患,操作泵車不規范,致使該泵車在工作時液壓系統漏油,車輛發生側傾,致受害人王道松死亡,中海公司依法應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死者王道松“將泵頭扛在肩上,站在末端軟管正下方撐泵頭”的行為,違反了《臂架泵安全操作規程》的規定,對自身死亡的后果也有過錯,依法可以減輕中海公司的責任;河北建設集團作為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方,施工作業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對職工安全培訓教育不到位,造成工人安全意識淡薄,違反操作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一審法院確定中海公司應當承當本案安全事故70%的責任,死者王道松承擔本案安全事故20%的責任,河北建設集團承擔本案安全事故的10%的責任。
死者王道松的親屬依法應獲得的賠償為:死亡賠償金564672元(33216元/年×17年),喪葬費32358.5元(64717元÷2),死者親屬(妻子、兒子、女兒)處理事故的誤工費1080元,交通費酌情支持500元,王道松的死亡給其家人造成巨大精神痛苦,應予賠償一定數額的精神撫慰金,考慮責任比例等因素酌定為21000元(30000元×70%),以上賠償款項總計為619610.5元。死者王道松的妻子現有子女承擔贍養義務,故對其主張的被扶養人生活費不予支持。河北建設集團與死者親屬達成賠償85萬元的賠償協議是系其自愿行為,對平安湖南分公司、中海公司、鼎盛益眾公司、金裕公司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其超出法定賠償標準計算的賠償部分,應屬于自愿對死者王道松家屬的補償。
因死者王道松系河北建設集團雇請的人員,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問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的規定,死者王道松的親屬有權要求河北建設集團賠償損失。河北建設集團賠償死者王道松親屬85萬元款項后,依據其與人壽廣安公司簽訂的《建筑施工企業雇主責任保險》申請理賠,人壽廣安公司在保險限額內向河北建設集團理賠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取得向中海公司代位求償的權利。金裕公司就案涉的川AJ××××泵車向平安湖南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含特種車第三者責任在內的《特種車綜合商業險》,平安湖南分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限額內進行賠償。基于人壽廣安公司享有的代位求償權,平安湖南分公司應將賠償款直接支付給人壽廣安公司。
同時,關于人壽廣安公司要求平安湖南分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范圍內賠付的意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比照適用本條例”規定,案涉川AJ××××泵車雖系在作業中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并非道路交通事故,但其作為特種作業車輛,主要功能是在工地上進行混凝土攪拌、澆筑等作業,其正常作業的時間要遠長于在道路上通行的時間,為使事故受害人及時得到救濟,比照適用交強險條例更符合其立法本意。同時,中國保監會于2008年12月5日在保監廳[2008]345號《關于交強險條例適用問題的復函》中明確回復:“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種機動車輛在進行作業時發生的責任事故,可以參照適用該條例”,故此,參照上述規定,平安湖南分公司應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付,不足部分,由其在特種車第三者責任險內予以賠付。
綜上,因王道松的死亡應獲得的賠償總額為619610.5元,按照責任比例,平安湖南分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向人壽廣安公司支付賠償款11萬元,在特種車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向人壽廣安公司支付賠償款323727.35元(619610.5元*70%-110000元),共計433727.35元,并從起訴之日即2020年4月14日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資金占用利息至款項付清之日止。因上述賠償數額未超過特種車第三者責任險限額,故保險公司賠償完畢后,中海公司不再對人壽廣安公司承擔支付責任。人壽廣安公司要求金裕公司、鼎盛益眾公司向其支付賠償款于法無據,不予支持。中海公司、平安湖南分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案涉款項系工傷保險賠償,據此主張人壽廣安公司不具有代位求償權缺乏依據,故對其意見不予采納。
同時,根據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約定,保險公司不承擔案件訴訟費用,應由中海公司負擔。本案鼎盛益眾公司、金裕公司經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放棄相應訴訟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可以依法缺席判決。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三款、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八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一、平安湖南分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人壽廣安公司支付代償款433727.35元及資金占用利息(資金占用利息以433727.35元為基數從2020年4月14日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二、駁回人壽廣安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9800元,由人壽廣安公司負擔2716元,由中海公司負擔7084元。
二審中,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二審對一審認定的事實予以的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800元,由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案判決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權利人申請執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長成代軍
審判員蔣瀕
審判員張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陳雪
書記員姚松言
判決日期
2021-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