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臺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江蘇六林糧油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執行異議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蘇0413執異123號
判決日期:2021-10-13
法院: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浙江臺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申請執行江蘇六林糧油有限公司、凌六梅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蘇0482民初1654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調解書載明:一、被告江蘇六林糧油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前歸還原告浙江臺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52779.06元,利息172638.95元(利息暫算至2016年12月20日),合計3625418.01元,并承擔以3452779.06元為基數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本金還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約定利率計算的利息。二、如被告江蘇六林糧油有限公司不按上述第一項約定義務履行,原告浙江臺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有權以被告凌六梅抵押的位于常州市金壇區××路××號的不動產﹝權證號:常州市金壇區房權證常金字第0××6號、壇國用(2016)第1××3號﹞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三、被告凌六梅對被告江蘇六林糧油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案件受理費35804元,減半收取17902元,由被告江蘇六林糧油有限公司、凌六梅負擔。因被執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申請執行人遂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立案執行。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本院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逾期被執行人未履行義務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2021年3月19日,浙江臺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與上海怡旭管理咨詢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將其(2017)蘇0482民初1654號民事調解書中的權利全部轉讓給上海怡旭管理咨詢合伙企業(有限合伙)。2021年8月9日,上海怡旭管理咨詢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請變更其為本案申請執行人
判決結果
變更上海怡旭管理咨詢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為本案的申請執行人,原浙江臺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權利義務由上海怡旭管理咨詢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繼受。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書的次日起十日內,向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本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王先彪
審判員郭影
審判員史春海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希禹
書記員李想
判決日期
2021-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