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平平、湖北核工業勘察設計院等勞務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黔02民終1803號
判決日期:2021-10-13
法院: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李平平因與被上訴人湖北核工業勘察設計院(以下簡稱核工業設計院)、貴州銳謙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銳謙房開)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六盤水市鐘山區人民法院(2020)黔0201民初491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李平平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內容,改判被上訴人核工業設計院與被上訴人銳謙房開對上訴人李平平的訴訟請求承擔連帶責任;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及理由:一、一審判決主體認定錯誤。一審法院以核工業設計院是在李平平的勘察勞務已經完成的情況下進入案涉地勘項目,就判定核工業設計院不是勘察勞務的主體是錯誤的。本案涉及到兩對法律關系,一對是銳謙房開和核工業設計院之間的勘察合同關系,一對是上訴人與核工業設計院之間的地勘勞務關系。雖然核工業設計院進入案涉項目的時間是在上訴人勞務工作完成之后,但在核工業設計院在與銳謙房開的勘察合同下,其合同義務包括兩方面的工作,一是野外鉆探施工,二是編制《巖土工程勘察報告》。本案的實際情況是,核工業設計院并未實際勘察,而是直接采用了上訴人野外鉆探施工的數據資料及李平平編制的勘察報告,并以上訴人的勞務成果,在銳謙房開處結算了勘察費。(一審庭審中,銳謙房開自認支付了核工業設計院20萬元勘察費,上訴人及其他勞務工作者從核工業設計院處結算的勞務費僅為10萬元)核工業設計院進入項目的時間雖然較晚,但核工業設計院是實際享受上訴人勞務成果的利益人,核工業設計院是用了上訴人的勞務成果才能獲取銳謙房開支付的勘察費用,是案涉項目勘察勞務部分的合同相對人,是適格主體,應當支付上訴人相應的對價。二、一審法院混淆了勘察和勘察勞務的區別。簡單來說,核工業設計院在本案中是雙重身份,一是與銳謙房開之間的勘察人的身份,二是與上訴人之間的勘察勞務發包人的身份。銳謙房開、核工業設計院、上訴人三者之間的關系,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本案的正當流程應當是:銳謙房開將項目的勘察發包給核工業設計院,支付核工業設計院勘察費;核工業設計院將從銳謙房開處得到的勘察任務的勞務部分組織上訴人等勞務人員進行實地鉆探及資料編制,并支付上訴人等人勞務費??辈旌涂辈靹趧盏暮诵膮^別在于主體和價格。法律、法規中適格的勘察主體是項目發包方銳謙房開及勘察人核工業設計院(有地質勘察資質的單位),法律、法規中適格的勘察勞務主體是勘察人核工業設計院(有地質勘察勞務資質的單位)及提供勞務服務的勞務人員。勞務費是遠低于勘察費的,以本案為例,上訴人等人提供的野外鉆探施工勞務費為45元/米,而核工業設計院用上訴人的地質勘察數據資料及李平平的勘察報告組合形成完整的文件資料,再找發包人銳謙房開結算勘察費的單價就有可以達到90元甚至90元以上每米(以核工業與銳謙的實際合同價為準),核工業設計院是以上訴人提供的勞務成果來履行自己在與銳謙房開的勘察合同中的義務,并獲取利益的勘察人。若認定上訴人是直接給銳謙房開提供的地勘勞務,那么應當是銳謙房開直接按照90元/米甚至更高的單價支付地勘勞務費給上訴人,而非將勘察費支付給核工業設計院之后,再由核工業設計院支付給上訴人。本案中的勞務費用支付方式也可以說明,核工業設計院才是上訴人的勞務合同相對人??辈靹趧兆鳛閷m椀膭趧辗眨凑辗?、法規,本來就應當由有勞務資質的地勘公司組織,本案雖然較為特殊,先發生了勞務,但勞務的接受方就是核工業設計院,核工業設計院也根據原告的勞務成果取得了勘察費。此外,本案中,銳謙房開的承諾書應當屬于連帶保證性質,是因為拖欠工人工資時間較久,無法給勞務工人交代,在勞務工人的多次催討工資下,出具了該具有擔保性質的承諾書,銳謙房開與核工業設計院就案涉項目的地勘勞務費承擔的是連帶責任。法院依據銳謙房開的承諾書及上訴人提供的案涉項目的資料直接認定銳謙房開與上訴人是勘察勞務關系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勘察和勘察勞務對合同的主體有完全不同的要求,厘清二者的關系對查明本案據以判決的事實至關重要。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應當依法改判。
核工業設計院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我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適用法律得當,應當依法予以維持,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我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主要理由是涉案的勞務費用是在我公司未進入該項目之前就已經產生費用,這個事實一審法院查明予以認定,上訴人在上訴狀也對這個事實進行自認,所以上訴人主張的費用依法不應當由我公司承擔,上訴人與我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勞務關系及其他法律關系。
銳謙房開答辯稱,一、我公司與上訴人之間不存在任何勞務關系,也沒有與其簽訂有涉及案涉鉆探費相應的協議,其對我方的訴請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二、案涉勘探費用應由案外人吳長義承擔。案涉工程是我公司發包給吳長義施工的,至于吳長義與上訴人之間的協議約定內容及簽訂過程、履行過程我方均不清楚。上訴人已經明確認定案涉工程系與案外人吳長義聯系獲得施工,相應價款也是與吳長義協商的,我公司并沒有參與也不知情。工程完工后,吳長義就案涉費用向上訴人出具了借條,我公司并沒有參與結算。至于我公司法人出具的承諾書,雖然是代表公司出具,但是并沒有對案涉勞務費進擔保的意思。我公司已經支付了吳長義部分費用,包括勞動報酬、勘察設計等費用。不應當再對吳長義所欠的費用承擔責任。綜上,案涉相關費用應由吳長義承擔,但我方在一審時申請追加吳長義作為被告參與訴訟并未得到允許。三、上訴人主張的各項費用尚未達到支付條件。合同約定付款條件是余款待各棟樓基礎驗收,甲方按每棟15萬元支付,一審庭審已經查明,現各棟樓的基礎還處于驗收監測階段,還沒有拿到驗收報告,故本案案涉費用尚未達到支付條件,上訴人的訴請應當予以駁回。一審法院以“雙方約定條件成就的時間不定,該情形不利于保障原告的合法權利”為由,認定上訴人有權在合同約定付款條件未成就時可以要求支付勞務費用,該認定是極其不合理的。一審法院的認定理由違反了合同雙方當事人合法的意思自治,協議雙方在簽訂之時對付款條件的約定是雙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作出的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當予以尊重。同時,上訴人違反協議約定付款條件提前要求支付費用的行為也違反了合同約定,違背了契約精神和誠信原則,該種違約行為不應得到支持,否則,一旦開了先例,豈不是變相鼓勵此種違約行為的發生,不利于保護公平、誠信的市場交易環境。綜上,上訴人訴請的費用未達到付款條件,不應得到支持。即使應當支付,也不應由我公司承擔付款責任,應當由吳長義承擔付款責任。
李平平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兩被告支付地勘資料費101601元,資金占用費13089.8元(以101601為基數暫從2017年12月2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2020年8月17日,直至被告支付完全部資料費之日止),總計114690.8元。2、本案訴訟費由兩被告共同承擔。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經案外人吳長義介紹,原告李平平于2015年開始到被告貴州銳謙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鋼城花園二十二小左側祥福錦城,制作該項目地勘資料。介紹時約定資料費按5元/米計算。
2017年12月2日,被告湖北核工業勘察設計院與被告貴州銳謙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達成接管被告貴州銳謙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建設的六盤水市祥福錦城勘察施工項目,被告湖北核工業勘察設計院要求被告貴州銳謙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此前產生的費用進行了結,故被告貴州銳謙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吳祥艷與原告李平平簽訂《祥福錦城工人鉆探勞務工資承諾書》,對勘察鉆探工程量(尾款以最終結算為準)及付款情況進行統計,內容為原告李平平所做資料費勞務款為125281.6元,暫按欠付金額112651.6元,本次付26000元;貴州銳謙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于2017年12月2日承諾祥福錦城工人(乙方)勞務工資協議承諾如下:一、于2017年12月2日支付龔恩鉆探勞務費20萬元(大寫:貳拾萬元整),尾款分別向以上承諾人寫欠條;二、余款各棟樓基礎驗收,甲方按每棟150000元(大寫:壹拾伍萬元整)支付;以上三次付款均用于支付2015年施工的鉆探勞務費(即民工工資),若甲方未履行以上承諾,乙方隨時有權帶上施工工人阻止工地施工,并有權到相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上告,到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解決,調解和仲裁均未能解決的,即向鐘山區人民法院起訴。被告貴州銳謙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吳祥艷在承諾人(甲方)法定代表人處簽字并加蓋手印,原告李平平在被承諾人(乙方)簽字處簽署李平平(趙云)。82018年5月16日,被告湖北核工業勘察設計院對承接的六盤水祥福錦城勘察施工項目正式進場施工?,F原告李平平以二被告拒絕支付勞務費用為由,訴至法院。
另查明,二被告口頭約定,由被告貴州銳謙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將工人勞務費用轉至被告湖北核工業勘察設計院后,由被告湖北核工業勘察設計院代付款項給施工工人。2017年12月2日,被告湖北核工業勘察設計院收到被告貴州銳謙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請求幫忙代付的款項后,向原告李平平代付資料費13000元現金。原告庭審中陳述被告湖北核工業勘察設計院進場后原告勘察資料已完成。
再查明,被告貴州銳謙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吳祥艷庭審中表示其在《祥福錦城工人鉆探勞務工資承諾書》簽字系代表貴州銳謙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案涉項目現處于檢測階段,尚未取得驗收報告。
再次查明,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湖北核工業勘察設計院申請追加案外人吳長義作為本案當事人,于2021年1月15日以無法查詢到案外人信息為由申請不追加吳長義為本案當事人,因結合各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未涉及案外人吳長義,故同意不追加案外人吳長義為本案當事人。庭審中被告貴州銳謙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請求追加案外人吳長義為本案當事人以賠償其相應的工程期拖欠的損失,因其主張與本案無關聯,已向其釋明另案主張。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原、被告的陳述,原告李平平所從事工作為根據鉆探工人提供的數據制作地勘資料,其性質應為承攬合同,承攬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故本案案由應變更為承攬合同糾紛。雖未與被告貴州銳謙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書面的《承攬合同》,但其實際為被告貴州銳謙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六盤水市祥福錦城項目制作地勘資料,屆時交付所制作地勘資料,雙方之間存在承攬合同關系。被告貴州銳謙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辯稱其與案外人吳長義簽訂地勘施工合同,有明文約定勞務不屬于其,但未提交證據證明該情況,而原告李平平提交了證據證明其所做工程量、工程款項及被告貴州銳謙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諾支付勞務工資的情況,故對貴州銳謙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辯稱意見不予采信。原告主張被告湖北核工業勘察設計院承擔資料費的支付義務,但根據查明的事實,原告所制作的地勘資料已于被告湖北核工業勘察設計院承接六盤水市祥福錦城勘察施工項目之前完成,且原告與被告貴州銳謙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系承攬合同關系,根據合同性質,向相對方交付成果系法定的義務,其勞動成果已經被告貴州銳謙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予以確認并結算,不應以其向被告湖北核工業勘察設計院交付了勞動成果為由要求再次獲得資料費用,故原告要求被告湖北核工業勘察設計院承擔勞務費支付義務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對原告所提要求被告貴州銳謙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支付資料費101601元的訴訟請求,因除本案原告提交的《祥福錦城工人鉆探勞務工資承諾書》上體現有案外人趙向云、張習剛、陳啟明、向興福、彭顯太由案外人所做工程量及原告所做資料費、暫按欠付金額、本次付金額外,被告未提交證據證明雙方另行進行了結算,且按約定5元/米計算資料費為5元/米×22920.2米(上述案外人所做地勘工程量,原告所做資料系以案外人工作量數據進行制作)=114601元,雖雙方約定“余款各棟樓基礎驗收,甲方按每棟150000元支付”,但因庭審中被告貴州銳謙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明確現案涉項目僅在檢測階段,基礎驗收時間不能確定,即雙方約定條件成就的時間不定,該情形將不利于保障原告的合法權利,故原告有權要求被告貴州銳謙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提前支付勞務費用,因原告已領取到勞務費用13000元,該款項應從114601元中予以扣除,即被告貴州銳謙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應支付原告李平平資料費101601元,故對該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對原告所提要求被告貴州銳謙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支付資金占用費13089.8元的訴訟請求,因雙方未對資金占用費進行約定,故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二百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判決:一、被告貴州銳謙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李平平勞務費用101601元;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二、被告湖北核工業勘察設計院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三、駁回原告李平平的其余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594元,由原告李平平負擔296元,被告貴州銳謙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2298元(原告李平平已預交,被告貴州銳謙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應負擔部分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同上述款項一并返還原告)。
本院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新證據。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一致,對原審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32元,由上訴人李平平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朱會峰
審判員徐芳
審判員何與芹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王海霞
書記員陳玲
判決日期
2021-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