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浙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鎮江坤華能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1102民初2140號
判決日期:2021-10-13
法院:江蘇省鎮江市京口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省浙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商資管公司)與被告鎮江坤華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坤華公司)、楊慶華、黃健、田星、杜堯、江蘇銳光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銳光公司)、鎮江市天韻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韻公司)、江蘇東煌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煌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杰、董駿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坤華公司、楊慶華、黃健、田星、杜堯、銳光公司、天韻公司、東煌公司經本院公告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浙商資管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坤華公司歸還原告借款本金1000萬元以及利息6682401.67元、復利2200871.02元(利息計算至2020年5月7日,此后利息、復利請求按照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借款借據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楊慶華對于上述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3.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黃健、田星、杜堯、銳光公司、天韻公司、東煌公司對于上述債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4.判令本案訴訟費用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由各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4年6月20日,被告坤華公司和原貸款銀行江蘇鎮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商行)簽訂了《流動資金循環借款合同》一份,約定借款金額為1000萬元。同日,被告黃健、田星、杜堯、銳光公司、天韻公司、東煌公司和農商行簽訂《保證合同》,對上述貸款承擔連帶還款責任。被告楊慶華自愿為上述借款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并向農商行出具了共同還款承諾書。根據合同約定,農商行向被告坤華公司發放貸款1000萬元。貸款發放后,各被告沒有按合同約定履行。截止到2020年5月7日,債務人尚有本金1000萬元以及利息6682401.67元、復利2200871.02元未予償還。另農商行于2018年8月16日將上述債權轉讓給了蘇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州資管公司),后蘇州資管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將該項債權轉讓給了原告。現原告系合法債權人,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坤華公司、楊慶華、黃健、田星、杜堯、銳光公司、天韻公司、東煌公司在本院審理期間未提供書面答辯意見和相關證據。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流動資金循環借款合同、借款借據、保證合同、共同還款承諾書、不良資產轉讓協議及債權催收公告、代理合同、律師費票據等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及提供的證據,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6月20日,被告坤華公司和農商行簽訂了《流動資金循環借款合同》一份,約定借款額度為人民幣1000萬元,期限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15年4月21日止。利息以借款借據利率為準(借款借據約定為年利率8.94%),同時約定了罰息、復利的計算標準(按月結算,結息日為每月20日)。2014年6月20日,被告黃健、田星、杜堯、銳光公司、天韻公司、東煌公司與農商行簽訂《保證合同》一份,約定對上述貸款1000萬元提供連帶保證責任,約定了保證范圍、保證期限。在保證期間內,貸款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和期限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同日,被告楊慶華在一份共同還款承諾書承諾人一欄簽字,該承諾書載明:“承諾人對借款人坤華公司,在貴行所有借款和開立的銀行敞口或委托他行開立的銀票敞口(含本承諾書簽訂后發放的貸款和簽發的銀行敞口)自愿作為共同債務人對其所有的貸款本息及實現債權的費用承擔共同還款責任……”。2014年7月1日,農商行向被告坤華公司發放了1000萬元貸款。2017年4月,農商行曾以上述被告等人未履行合同義務為由訴至本院,同年12月20日撤回起訴。2018年7月農商行又訴至本院:1.要求被告坤華公司、楊慶華償還貸款本金9999897.77元及利息4413914.89元(利息計算至2018年6月20日,此后利息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2.被告銳光公司、黃健、天韻公司、田星、東煌公司、杜堯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018年12月24日因農商行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作出(2018)蘇1102民初2506民事裁定:本案按農商行撤訴處理。
2018年8月16日,農商行將上述債權及從權利轉讓給蘇州資管公司,2018年12月19日在《江蘇金融報道》刊登債權轉讓暨催收公告。2018年9月17日,蘇州資管公司又將上述債權及從權利轉讓給原告,2018年12月20日在《江蘇金融報道》刊登債權轉讓通知暨債務催收聯合公告。
原告為本次訴訟委托江蘇朱方律師事務所代理,并支付律師代理費45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鎮江坤華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償還原告浙江省浙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99897.77元,并承擔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的各項利息(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標準)。
二、被告鎮江坤華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浙江省浙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律師代理費4500元。
三、被告黃健、田星、杜堯、江蘇銳光物流有限公司、鎮江市天韻貿易有限公司、江蘇東煌貿易有限公司對被告鎮江坤華能源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黃健、田星、杜堯、江蘇銳光物流有限公司、鎮江市天韻貿易有限公司、江蘇東煌貿易有限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鎮江坤華能源有限公司追償。
四、駁回原告浙江省浙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5100元,公告費650元,合計135750元,由被告鎮江坤華能源有限公司、黃健、田星、杜堯、江蘇銳光物流有限公司、鎮江市天韻貿易有限公司、江蘇東煌貿易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鎮江市永安路分理處,帳號11×××61)
合議庭
審判長邵洪勤
人民陪審員冷誠志
人民陪審員張琴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王瑋瑜
判決日期
2021-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