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徐工基礎工程機械有限公司、陳柳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蘇0311民初60號
判決日期:2021-10-13
法院: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徐州徐工基礎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徐工機械公司)與被告陳柳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陳柳下落不明,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本院依法轉為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4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工機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慧娟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柳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徐工機械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原告融資租賃租金3398229.6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以3398229.60為本金,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用及原告實現債權的費用由被告承擔。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徐工機械公司將上述訴訟請求第一項變更為: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原告融資租賃租金998229.60元及利息(以998229.60元為基數,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事實與理由:被告因申請融資租賃購買原告生產的旋挖鉆機,于2016年10月15日與民生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約定:設備總價款為3560000元,首期租金360000元,融資租賃本金3200000元,租賃年利率6.4125%,期數為36期,還款方式為按月等額還款,自2016年11月至2019年10月,每月15日前償還租金97949.41元。同日,原告向民生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回購確認函》,承諾對《融資租賃合同》承擔回購擔保義務。《融資租賃合同》同時約定:“有關本合同的任何爭議,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合同簽訂后,因被告未按時支付融資租賃租金,原告承擔回購義務之后,按照合同約定有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截止2020年4月30日,原告累計支付回購款3398229.62元,經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支付。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現訴至人民法院,請依法支持原告的各項訴訟請求。
被告陳柳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原告徐工機械公司為支持自己的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1、原告營業執照副本及被告身份證1份,證明原被告主體適格;
2、合作協議、回購協議1份,系原告與民生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簽訂,證明原告依據與承租方之間的協議,在被告未按期支付租金時,承擔回購責任;
3、融資租賃合同、合同主要成交條件明細表、租賃物清單、回購確認函1份,證明2016年10月15日被告與民生租賃公司簽訂《工程機械設備融資租賃合同》(售后回租),被告向民生租賃公司承租原告生產的XR280D旋挖鉆機1臺,被告應承擔按期支付租金的義務;原告出具《回購確認函》,對被告履行融資租賃合同義務承擔回購義務;融資租賃合同約定,融資實際金額3200000元,租賃期限36個月,年利率為6.4125%,等額按月償還租金;
4、租金支付證明1份,證明經民生租賃公司確認:截至2020年4月30日原告支付回購款項共計3398229.62元,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支付該款項及利息;
5、國銀融資租賃合同1份,證明2014年10月9日被告與國銀租賃公司簽訂《工程機械設備融資租賃合同》(直接租賃),賣方為長沙恒鼎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被告向國銀租賃公司承租原告生產的XR280D旋挖鉆機1臺,被告承擔按期支付租金的義務,融資租賃合同約定:融資租賃期限36個月,利率為基準利率上浮1.46%,等額按月償還租金;
6、評估報告1份,證明經評估確定,評估基準日為2017年6月9日,涉案設備殘值為2400000元。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4年10月9日,國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銀租賃公司)作為出租人與作為承租人的被告陳柳、作為出賣人的長沙恒鼎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鼎公司)簽訂了編號為國金租【2014】租字第(XG-7560078)號《融資租賃合同》,該合同約定:1、國銀租賃公司根據被告陳柳的選擇向恒鼎公司購買價值4350000元的徐州徐工XR280D旋挖鉆機一臺,并出租給被告陳柳使用;實際融資金額為3650000元,租賃期限36個月;首期租金435000元,國銀租賃公司授權被告陳柳將首期租金支付給恒鼎公司;后期租金等額按月償還,即每月支付一次租金,共付36次,每期租金金額=當期應償還租賃本金+當期應償還租賃利息;2、向出租人繳存保證金。保證金額=實際融資金額(租賃本金-首期租金)×5%,恒鼎公司為承租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承擔保證責任后,即有權以自己名義向承租人進行追索;3、承租人出現本合同約定的嚴重違約情形時,權益購買方徐州工程機械集團有限公司將根據《合作協議》的約定向出租人支付承租人到期應付未付的租金、未到期的租賃本金、違約金、名義價款及其他應付款項。出租人將租賃物所有權及相關權益一并轉讓與權益購買方。承租人確認:權益受讓方或保證責任承擔方向出租人支付完相關款項后,即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承租人提起訴訟及其他方式予以追索,包括但不限于:拖機、鎖機、收回租賃物、變賣租賃物等救濟措施。承租人應配合權益受讓方采取上述措施,若因此產生爭議,承租人與權益受讓方應自行協商解決,與出租人無關。
2016年10月15日,民生金融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民生租賃公司)作為出租人與作為承租人的被告陳柳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售后回租)》一份,其中約定:出租人向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收款人支付租賃物轉讓價款之時,租賃物的所有權即轉移至出租人,但租賃物不轉移占有,出租人將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由承租人繼續占有和使用;除租賃物轉讓價款由出租人支付外,轉讓及使用租賃物應交納的其他各項費用均由承租人承擔和支付;承租人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按照本合同附件《合同主要成交條件明細表》(附件二,下同)中約定的金額向出租人支付如下款項(統稱“租賃費用”):租賃手續費、抵押公證費、風險金、保險費、保險保證金;承租人支付風險金作為其履行本合同的保證;在承租人清償本合同項下的所有債務前,租賃物的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承租人月付累計兩期或季付一期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金額支付租金,經催告仍不及時支付的,構成嚴重違約;承租人支付完畢全部租金及其他應付款項,并履行完相關義務后,則有權以人民幣100元留購租賃物;本合同及附件構成一個完整的合同,本合同有如下附件:《租賃物轉讓協議(售后回租)》(附件一)、《合同主要成交條件明細表》(附件二)、《租賃物清單》(附件三)、《租金支付表》(附件四)。其中附件二合同主要成交條件明細表所載內容主要有:租賃物名稱:徐工旋挖鉆,總價3560000元;首期租金360000元,租賃手續費19200元、風險金160000元;租賃期限36(月);期數:36,租賃年利率6.4125%,利率上浮百分比35%,租賃本金3200000元,留購價款100元。
合同簽訂當日,原告向民生租賃公司出具回購確認函(廠商)一份,內容為:“根據貴公司于2016年10月15日與陳柳(以下簡稱“承租人”)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根據貴公司和我公司雙方業已訂立的《回購合同》,我公司同意在《回購合同》中約定的回購條件成立時,按照約定的回購價格對租賃物(機器編號:XUG0280RHEHJ00284)進行回購,全面履行回購義務。當貴公司與承租人依《融資租賃合同》所形成的債權發生轉讓行為時,貴公司依《合作協議》及本回購協議享有的全部權利及貴公司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擁有的債權自動轉給債權受讓方,本公司將全面履行回購義務”。
原告徐工機械公司與民生租賃公司簽訂的《回購合同》載明:1、民生租賃公司擬為徐工機械公司或其代理商推薦的承租人提供融資租賃業務支持,并與承租人簽署《融資租賃合同》,徐工機械公司對通過融資租賃方式銷售的設備承擔回購義務;2、融資租賃合同生效之日起承租人連續3期或累計6期未按時、足額支付租金時,徐工機械公司應無條件對該承租人因《租賃合作協議》項下融資應向民生租賃公司清償的債務承擔回購責任;3、回購價款根據以下三項金額之和確定:(1)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承租人應支付的所有已到期未付租金(包括本金和利息部分),以及所有未到期租金的本金部分;(2)轉讓租賃物所有權的名義轉讓價款,即100元;(3)民生租賃公司為實現租賃債權及本合同項下權利所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調查費、差旅費、律師費、訴訟費等費用;4、民生租賃公司應在收到原告全部回購價款后,向原告出具《租賃物所有權轉移證書》和相關材料,視為租賃物所有權轉移。
后因被告陳柳未及時支付租金,原告徐工機械公司代替被告陳柳向民生租賃公司墊付租金。民生租賃公司向原告出具了《租金支付證明》一份,在該證明中載明:被告陳柳自2016年11月至2019年10月,每月15日支付租金97949.41元,2019年10月15日另支付100元,應收金額合計為3526278.76元。原告徐工機械公司于2016年12月、2017年2月、3月、4月、5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2018年1月、2月、3月、5月、6月、7月、8月、11月、12月,每月墊付97949.41元;于2016年11月、2017年1月、2018年4月每月墊付195898.82元,2017年6月墊付293848.23元,2018年9月墊付205898.82元,2018年10月墊付87949.41元,2019年1月墊付260912.23元,2019年2月15日支付回購款2936.27元。截止至2020年4月30日,原告實際墊付及支付回購款3398229.62元,剩余未償還租金為128049.14元。
2017年6月9日,原告將案涉旋挖鉆機收回,在收回設備后,徐州華興資產評估事務所(普通合伙)依據原告徐工機械公司的委托對涉案XR280D旋挖鉆機進行評估,并于2020年3月23日作出編號為徐華興評報字【2020】第47號《資產評估報告書》,該評估報告第三條評估對象和評估范圍中載明:本次資產評估對象和評估范圍是徐工機械公司申報評估的型號XR280D旋挖鉆機(車架號:,發動機號)一臺;根據徐工機械公司說明,委估設備出廠日期為2014年9月,評估基準日為2017年6月9日,經評估,委估旋挖鉆機評估值為2400000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陳述,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原告代被告墊付租金3398229.62元,原告本次的訴請數額為原告代替被告向民生租賃公司償還的租金總額3398229.62元減去設備殘值2400000元,余額為998229.6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陳柳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徐州徐工基礎工程機械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墊付款798229.62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798229.62元為基數,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被告陳柳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徐州徐工基礎工程機械有限公司支付財產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460元;
三、駁回原告徐州徐工基礎工程機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4454元,由被告陳柳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劉現偉
人民陪審員祖桂杰
人民陪審員梁文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王鵬里
書記員劉文
判決日期
2021-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