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浙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鎮江恩華藥業有限責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恢復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蘇1111執恢318號
判決日期:2021-10-13
法院: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浙江省浙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鎮江恩華藥業有限責任公司、鎮江存仁堂醫藥連鎖有限責任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05)潤南民二初字第213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決,被告鎮江恩華藥業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鎮江分行借款500000元。二、被告鎮江恩華藥業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鎮江分行律師代理費14350元。三、被告鎮江存仁堂醫藥連鎖有限責任公司對被告鎮江恩華藥業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償還的上述借款及應當支付的律師代理費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案件受理費10510元、財產保全費3270元,合計13280元由被告鎮江恩華藥業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鎮江存仁堂醫藥連鎖有限責任公司連帶負擔。因被執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恢復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對被執行人財產進行了查控,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限制消費令等執行材料。
二、本院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總對總”網絡查控系統、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點對點”網絡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證券、銀行、工商、戶籍、車輛等情況進行了調查。經查,被執行人鎮江存仁堂醫藥連鎖有限責任公司銀行賬戶上的230944元案款已被本院劃撥。
三、經查詢被執行人不動產信息,未發現被執行人有不動產登記記錄。
四、本院執行人員實地對被執行人的所在地進行查看,未發現被執行人。
五、經本院終本約談,申請執行人認可本院調查結論,并表示暫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可以提供。
以上事實有協助執行單位調查回執以及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2005)潤南民二初字第213號民事判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待今后發現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財產后,申請執行人可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趙向陽
審判員沈紅衛
審判員王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員仲凱
判決日期
2021-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