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臣、武城華能玻璃鋼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民事申請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魯民申6104號
判決日期:2021-10-14
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張臣因與被申請人武城華能玻璃鋼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魯14民終2785號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張臣申請再審稱,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張臣于2013年11月13日以被申請人、吳立慶為被告,以買賣合同糾紛為案由向武城縣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為判令被告償還羊絨制品及汽車價款60萬元及利息損失,保留對被告應償還的其余90萬元價款的追繳權利。2014年5月26日武城縣人民法院作出(2013)武商初字第399號民事判決,駁回了張臣的訴訟請求。張臣對一審判決不服上訴至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年8月28日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2015)德中商終字第201號民事裁定,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將該案發回武城縣人民法院重審。武城縣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后,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5)武重字第17號民事判決,判決武城華能玻璃鋼集團有限公司返還張臣貨款367956元;二、駁回原告張臣對被告吳立慶的訴訟請求。張臣、華能公司對該判決均不服,上訴至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2019)魯14民終1746號民事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其中該判決明確載明花冠轎車的價值,因張臣的證據不充分,不能確認其價值,致使該轎車價值沒有得到法律支持,因此,張臣在補足證據后再次訴訟應予以審理。三、張臣請求返還花冠轎車價款的訴請不構成重復起訴。根據以上另案審理過程和裁判結果可以看出,由于前訴因證據不足,沒有得到法律支持。申請人根據已生效的上述判決的認定,通過合法的鑒定機構對該轎車價值進行鑒定后,并以此提起新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其訴請是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由于前訴是駁回訴訟請求,再次起訴,其實質是其訴求請求得到法院支持,而不是否定前訴的裁判結果,因此申請人的再次起訴不構成重復起訴。一、二審法院均以申請人起訴本案構成重復起訴為由裁定駁回申請人的起訴對法律的適用錯誤,是對一事不再審原則的錯誤理解。再審請求依法撤銷本案一、二審民事裁定,指令一審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張臣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王永起
審判員程林
審判員張光榮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湯艷艷
書記員袁翠翠
判決日期
2021-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