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煌科技實業有限公司、平涼職業技術學院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甘0802民初2564號
判決日期:2021-10-14
法院:平涼市崆峒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天煌公司)與被告平涼職業技術學院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浙江天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汪某、被告平涼市職業技術學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浙江天煌公司變更后的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損失246997.5元(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年利率標準計算,自2018年1月9日計算至2020年5月31日);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6年9月23日,原、被告簽訂產品購銷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購買汽車應用與維修實習實訓設備,合同總價5086100元。2017年原、被告補充簽訂協議,合同總價變更為4885490元。合同約定設備安裝到位驗收后7個工作日內付總價款60%,半年后7個工作日付總價款的30%,一年后7個工作日內付總價款的10%。合同簽訂后原告履行合同義務,將設備安裝到位并經被告驗收合格。被告支付貨款2622147.8元,剩余2263342.2元未付,原告催要無果,遂提起訴訟。
被告平涼職業技術學院辯稱,與原告簽訂產品購銷合同屬實。截止2020年6月2日,學院已經付清全部貨款。原、被告簽訂的產品購銷合同沒有支付逾期利息的約定,故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查明事實如下:2016年9月23日,原、被告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購買汽車應用與維修實習實訓設備,附貨物采購清單;合同總金額5086100元;交貨時間為合同簽訂后90日內;設備安裝到位驗收后7個工作日內付總價款60%,半年后7個工作日付總價款的30%,一年后7個工作日內付總價款的10%。后經過兩次補充協議,合同總金額變更為4885490元。合同簽訂后,被告支付貨款2400000元。剩余貨款2485490未付,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貨款及逾期付款利息。2020年6月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2260000元,2020年6月2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225490元。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產品購銷合同復印件1份、驗收單復印件1份、稅務發票復印件5份、中國工商銀行銀行業務回執單5份、催款單及快遞單8頁、回復函2份,被告提交的付款憑證16頁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限被告平涼職業技術學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實業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246997.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04元,減半收取2502元,由被告平涼職業技術學院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火勛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白亞茹
書記員韓菲
判決日期
2021-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