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們市順和種植專業合作社、圖們敦銀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其他民事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最高法民申1654號
判決日期:2021-10-14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圖們市順和種植專業合作社(原吉林省福臨門種植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圖們市分社,二審期間變更為現名稱,以下簡稱順和合作社)因與被申請人圖們敦銀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圖們敦銀銀行)及一審被告吉林省福臨門種植專業合作社聯合社(以下簡稱福臨門聯合社)、一審被告吉林省利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澤生物公司)、一審被告鄒建國、一審被告周雅晶、一審被告通化市禹信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禹信擔保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吉民終8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順和合作社申請再審稱,順和合作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再審。事實及理由為:1.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雙方簽訂的《圖們敦銀村鎮銀行人民幣額度借款合同》約定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由貸款人根據約定的借款用途,審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請所列支付對象、支付金額等信息是否與相應的商務合同等證明材料相符。經貸款人審核同意后,根據借款人加蓋公章的《提款申請書》及其中的委托支付的意思表示,由貸款人將借款資金發放至借款人賬戶,并直接對外支付給符合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因此,圖們敦銀銀行在發放貸款時,順和合作社應提供其與第三人的商務合同。本案中,圖們敦銀銀行要求順和合作社向其提交空白的《提款申請書》和轉賬憑證,由圖們敦銀銀行自行填寫。圖們敦銀銀行在順和合作社未提交其與李洪霞商務合同印證的情況下,擅自將2000萬元貸款轉給李洪霞,該貸款是圖們敦銀銀行違反借款合同約定向李洪霞支付的,不應由順和合作社承擔。圖們敦銀銀行的行為已經嚴重損害了保證人的合法權益,保證人不應承擔保證責任。2.二審審理程序違法。二審期間,人民法院只派出一名法官助理采取聽證的形式詢問案件,沒有開庭審理,程序違法。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請求提起再審后依法改判。
圖們敦銀銀行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一審被告福臨門聯合社、利澤生物公司、鄒建國、周雅晶、禹信擔保公司未提交書面意見
判決結果
駁回圖們市順和種植專業合作社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麻錦亮
審判員周其濛
審判員季偉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書記員李楊
判決日期
2021-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