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城華能玻璃鋼集團有限公司、淄博信達冷暖工程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1428民初1598號
判決日期:2021-10-14
法院:武城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武城華能玻璃鋼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能公司”)與被告淄博信達冷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達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華能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某某、張某某,信達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華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信達公司向華能公司支付拖欠的玻璃鋼風管、防火閥、通風設備等貨款52394元,并支付逾期支付貨款的利息(利息計算:以52394元為基數,自2011年1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2019年8月20日;以52394元為基數,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2.請求本案的訴訟費用由信達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信達公司自2009年10月開始從華能公司處加工定作無機玻璃鋼、通風設備、防火閥等貨物用于淄博華南大廈工地。2009年11月26日,華能公司與信達公司簽訂一份《加工定作合同》,合同約定信達公司從華能公司處加工定作通風設備、通風玻璃鋼管等貨物用于淄博華南大廈工地附樓工程,貨款總價格175481元。華能公司與信達公司簽訂以上合同后,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將信達公司定作的貨物加工完畢,并按信達公司要求送至指定的地點,安裝調試完畢,但信達公司卻未按照合同第九條規定“貨到工地付到貨價款的60%,安裝完畢付至95%,5%質保金滿一年付清”履行付款義務,截至2020年9月24日,信達公司尚拖欠52394元的貨款未支付給華能公司,經華能公司多次催要至今未支付給華能公司,信達公司的行為已經構成嚴重的違約。華能公司當庭明確利息計算利率2019年8月21日以后的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信達公司辯稱,1.華能公司訴訟請求缺乏法律與事實依據,望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2.本案訴訟費用由華能公司負擔。事實與理由:1.華能公司訴狀中提到“2009年11月26日,華能公司與信達公司簽訂的華南大廈附樓供貨合同,貨款總價格175481元”是不正確的。合同中明確規定“以實到設備為準”,附表中的10至15(消聲靜壓箱、電動風閥屋頂風機)沒有供貨(詳見供貨清單),但華能公司依然將10至15統計其中(88644.00)(10至15,合計13679.00),此明細表為華能公司提供,信達公司與用戶合同中并沒有10至15部分。
玻璃鋼風道部分,合同明細表明確規定“按圖制作”。根據圖紙計算,附樓玻璃鋼風道面積為1267.41平方米(詳見圖紙及算式),依據山東省安裝工程量計算規則第九冊第9.1.2條、第9.1.3條規定,玻璃鋼風道結算面積為實際計算面積×1.032(玻璃鋼損耗系數為3.2%)即1267.41×1.032=1307.97平方米,而華能公司統計的面積是1637.1平方米,多計算329.37平方米,合計14133.59元。
2.后補風管部分實際面積為125.28平方米(詳見明細),但華能公司統計的面積為191平方米,差65.72平方米,合計2431.64元。
3.后加風口部分,沒有價格確認單,但華能公司統計的價格與市場價不符,尤其旋流風口,市場價在60-100之間,但華能公司卻按205元一個統計,每個高出一百多,合計41×120=4920元。
4.主樓設備明細表中,22-32沒有供貨(詳見供貨單),但華能公司依然將其統計其中(22至32,合計5008.00),此明細表為華能公司提供。
5.主樓玻璃鋼風道部分,華能公司未依據山東省安裝工程量計算規則計算,多計算230平方米,合計230×35=8050.00,另主樓價格明細表里,玻璃鋼價格為每平方米35元,華能公司統計為每平方米37元,多算2330×2=4660元。
華能公司多統計部分共計52882.23元。信達公司已經超額支付了華能公司貨款,望法院駁回華能公司訴訟請求。
另信達公司當庭提出反訴,訴訟請求:請求法院依法裁決華能公司賠償因延期供貨違約,給信達公司造成的損失。事實與理由:附樓合同中明確規定,供貨期8天,2009年12月6日全部到貨。但華能公司于2009年12月14日才將貨物完供,整整延遲了8天,由于信達公司與用戶合同為2009年12月10日完工,華能公司的逾期供貨給信達公司造成了人力浪費與經濟損失。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09年11月26日,定作方信達公司與承攬方華能公司簽訂《加工定作合同》(以下簡稱“附樓合同”)一份,合同標的為淄博華南大廈工地附樓工程,合同內容為:一、定作物品名稱或項目為通風設備,詳見價格明細(以實到設備為準),八天內貨物到齊;通風玻璃鋼,詳見價格明細,12月6日全部到貨。五、驗收標準、方法和期限,貨到工地共同組織驗收。六、包裝要求及費用負擔,承攬方負責。九、結算方式及期限,貨到工地付到貨價款的60%,安裝完畢付至95%,5%質保金滿一年付清。十、違約責任,由違約方承擔對方經濟損失。兩公司均加蓋合同專用章。價格明細表共17項,合計(設備)金額為88644元,加蓋信達公司合同專用章。另有華能公司出具手寫明細,附樓風管雙層962.8㎡×37=38512元,單層674.3㎡×37=24949元,后加風管191㎡×37=7067元,風口21859元,扣除運費5550(7550-2000)元,總計175481元。以上由華能公司提交證據一《加工定作合同》及附件在卷佐證,信達公司對證據一無異議,但稱華能公司沒有完全履行。
2009年10月17日,定作方信達公司與承攬方華能公司簽訂《加工定作合同》一份(以下簡稱“主樓合同”),合同標的為淄博華南大廈工地主樓工程,合同內容為一、定作物品名稱或項目為無機玻璃鋼單層管道,數量按平方,單價¥37/㎡,(原注明“計量單位為kg,單價為按實際重量¥3.5/kg”,后該部分被劃掉更改為“計量單位為㎡,單價為按平方¥37/㎡”并在更改處加蓋手印),通風設備詳見附件,防火閥按圖紙所標數量,價格重新報價,四層管道安裝安裝設備10月25日前到貨,其它設備11月2日前到齊,其它剩余管道11月7日全部到貨。五、驗收標準、方法和期限,依定作方要求,雙方共同組織驗收。六、包裝要求及費用負擔,承攬負責包裝費用。七、交(提)貨方式及地點,由承攬方運至淄博華南大廈工地,運費定做方承擔貳仟元整,其余由承攬方負責。九、結算方式及期限,部分貨到付相應貨款的60%,安裝完畢2009年11月16日前付至95%,余款5%一年付清。十、違約責任,承擔受損方相應經濟損失。兩公司均加蓋合同專用章,趙某某與吳某某在委托代理人處簽字。以上由華能公司提交證據四主樓合同第一聯原件及信達公司提交證據五主樓合同第三聯原件在卷佐證。
華南大廈在2010年元旦竣工驗收投入使用。對此信達公司表示:要求在2010年元旦,實際是元旦左右,所以工期非常緊。
2021年2月21日,華能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某某通過微信向信達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發送兩張記賬憑證,憑證內容為:第一頁:趙某某。2017年1月26日對賬(發明細)欠款83694元,1月26號付10000元,欠73694元。2017年10月5號匯3800元;2018.2.15匯1000元;2018.5.1,1000元;2018.5.8,1000元;2018.9.12,1000元,欠款65894元。2019年2月4日(十二月三十)5000元,欠款60894元。第二頁:趙某某。2019年10月29號,微信轉1000元,12月31號微信轉2000元,欠57894元。2019.12.31欠57894元,2020年元月24號付5000元,欠52894元。2020年9月24號,微信轉500元,欠52394元。對此,趙某某回復:“唉,款回的不好,我確定也非常困難,今年全家人連件過年的衣服都沒舍得買。藍海的卡您看要不,要的話我寄給你。不要的話,只能等回來款,再打款給你。唉,太難了,望諒解!”對于該回復,趙某某表示:“因為整個項目比較復雜,每次供貨大部分都是凌晨供貨,所以貨物有時候比較多無法清點,另外,華能公司一直沒有要求詳細對賬簽字,所以數量一致未能落實,故無法回復”。
另經本院詢問,信達公司表示:華能公司于2013年左右將玻璃鋼風管和后補風管的明細單子交付信達公司,交付單子后,信達公司發現后補風管存在差額,華能公司計算的面積是191平方米,實際面積為125.28平方米。約2019年至2020年期間,信達公司發現華能公司玻璃鋼風管面積實際是1307.97平方米,華能公司統計的面積是1637.1平方米,多計算329.37平方米;約2020年,信達公司發現附樓合同價格明細表中,第10-15項華能公司沒有發貨。2021年華能公司起訴后,信達公司發現后加風口部分華能公司計價高出市場價。并發現主樓合同設備材料明細表中22-32項沒有發貨。主樓玻璃鋼風道價格為每平方米35元,華能公司統計為每平方米37元。
上述事實,有兩份《加工定作合同》及價格明細、微信聊天記錄、雙方當事人當庭陳述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吳廣輝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香穎
書記員王亞萌
判決日期
2021-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