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某、杜某等武威今朝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甘肅金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涼州區金沙鎮朱莊村民委員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甘0602民初7747號
判決日期:2021-10-14
法院:武威市涼州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齊某與被告杜某、武威今朝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今朝公司)、甘肅金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沙公司)、涼州區金沙鎮朱莊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朱莊村委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8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齊某與被告杜某、武威今朝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某、李某以及甘肅金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某1、涼州區金沙鎮朱莊村民委員會委托訴訟代理人常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齊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訴訟請求:一、要求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2666421.94元及相關依法確定的損失;二、要求被告共同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5年5月,被告甘肅金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標承建武威市涼州區金沙鄉朱莊村新型農村建設項目工程。被告武威今朝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甘肅金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義進行施工,被告武威今朝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又將該工程的朱莊1#樓A段、B段、E12#樓轉包給被告杜某,杜某又將其承包的朱莊1#樓A段、E12#樓承包給原告修建,當時口頭約定按中標價下浮3%支付工程款。工程于2015年5月開工,2016年10月竣工,并于2017年3月30日通過竣工驗收。按雙方的約定,經原告核算,原告為被告修建的工程總價款為10328467.63元,但被告杜某只給原告支付工程款7662045.69元,尚欠原告2666421.94元未給原告支付,原告遂提起訴訟。
被告杜某辯稱,我將從今朝公司承包的朱莊1#樓A段、B段、E12#樓中的朱莊1#樓A段、E12#樓承包給原告修建,這是我們口頭約定的,沒有書面合同。我們口頭約定工程價款按中標價下浮3%計算該工程款,后來我又給原告支付了7681074.88元。另外,在工程干到一半的時候由于原告不想干了,原告經與今朝公司協商,今朝公司給了原告一部分錢,要求原告繼續干完該工程,現在工程也干完了。綜上所述,原告起訴我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我不是業主,也不是合法的承包人,今朝公司給我承包是非法承包,我不應該成為本案的被告。今朝公司給我付的款我已經全部支付給了原告,我不應當再承擔責任。
武威今朝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辯稱,原告起訴與我們沒有關系,我們的工程承包給了杜某,沒有承包給原告,且我公司的工程款已經全部支付完畢,我們不同意承擔責任。
甘肅金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辯稱,我們的工程是我公司中標,由今朝公司承建,原告的訴狀中已經明確的說了,具體由今朝公司承包給了杜某,不是原告。訴狀中的欠款數額和原告現場陳述的數字不一致,我們不同意承擔責任。
涼州區金沙鎮朱莊村民委員會辯稱,工程的中標單位是金沙建筑公司,我村委會的合同也是與金沙建筑公司簽訂的,而且合同中也有明確的約定,工程不得轉包違法分包,金沙公司和今朝公司以及和杜某、齊某之間的關系我們也不清楚,我們也不承擔責任。
本院經審理認定如下事實:2015年5月,甘肅金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標承建涼州區金沙鄉朱莊村新型農村建設項目工程。武威今朝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甘肅金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義進行施工,武威今朝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又將該工程的朱莊1#樓A段、B段、E12#樓轉包給無資質的杜某,杜某又將其承包的朱莊1#樓A段、E12#樓承包給齊某修建。工程于2015年5月開工,2016年10月竣工,并于2017年3月30日通過竣工驗收。期間杜某給付齊某工程款7681074.88元,剩余工程款未付,后經齊某多次索要無果,遂形成訴訟。在審理中,齊某與杜某均認可雙方未簽訂書面的工程轉包合同,但雙方曾口頭約定工程價款按中標價下浮3%支付工程款。對于工程款的數額,齊某在庭審中認為根據其和杜某口頭的約定,工程總價款為工程中標總價下浮3%支付工程款。按照投標文件1#樓A段的工程中標造價為6357241.97元,面積是3766.91元,另外E12號樓沒有在投標文件中顯示,但是和1#樓B段造型相似,故E12號樓的工程中標造價參照1#樓B段每平米1691.92元/平米×面積2535.96平方米=4290641.44元,所以E12號樓和1#樓A段的總造價是10328446.91元(6357241.97元+4290641.44元=10647883.41元×97%=10328446.91元)。而未付工程款則為2647372.03元(10328446.91元-7681074.88元=2647372.03元)。杜某對齊某針對工程總價款和未付價款的上述計算方式及結果也當庭表示屬實無異議。
另查明,發包人涼州區金沙鎮朱莊村民委員會對中標人甘肅金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未全額付清,具體數額雙方未能確定。但被告武威今朝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將涉案工程的朱莊1#樓A段、B段、E12#樓轉包給杜某修建后,杜某因武威今朝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拖欠工程款于2019年7月將武威今朝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等公司起訴至法院,后涼州區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武威今朝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已經將拖欠杜某的工程欠款2509010.73元予以付清
判決結果
一、杜某支付齊某工程款2647372.03元,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履行完畢。
二、駁回齊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8132元,減半收取14066元,由杜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甘肅省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金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駱淵山
判決日期
2021-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