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某、甘肅金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楊某、劉某、張某2勞務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甘0602民初12975號
判決日期:2021-10-14
法院:武威市涼州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施某與被告甘肅金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沙公司)、楊某、劉某、張某2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施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任某、被告金沙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楊某、劉某、張某2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施某提出訴訟請求:請求依法判令金沙公司、楊某、劉某、張某2共同支付施某勞務工資8萬元及違約金1萬元。事實與理由:2013年4月份,金沙公司將其承建的涼州區長城鄉漢明新城新型社區商鋪工程分包給楊某,楊某又分包給劉某、張某2。劉某、張某2雇傭施某從事勞務工程,工程完工后經結算,欠施某工程款388600元,劉某、張某2出具了欠條予以確認,并承諾2014年全部付清,否則承擔1萬元違約金。后劉某、張某2通過金沙公司陸續支付部分工程款,至2015年1月20日,尚欠120000元未付,經勞動監查大隊調解,由金沙公司代支付了40000元,余款8萬元張某2出具了借條一份,承諾2015年6月30日前付清,若還不清,按銀行利率加倍付息。承諾期限到后,經施某多次催要,各被告均推諉拒付,故訴諸法院。
金沙公司辯稱,施某陳述的涼州區長城鄉漢明新城新型社區商鋪工程確實是我公司中標承建,我們將該工程發包給楊某,與楊某簽訂了合同。我公司與張某2、劉某未直接發生過工程分包關系,也未雇傭過施某。施某陳述其工資都是由金沙公司支付不屬實。我們的工程款支付都是由項目負責人楊某向公司申請上報,經審核后,由公司通過卡卡轉賬支付的。現楊某的工程款已全部付清,我公司還超付了18萬元,楊某是否向施某支付了工程款我公司不知情。我公司不承擔付款責任。
楊某經本院傳票傳喚,劉某、張某2經公告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發表答辯意見。
施某圍繞其訴訟請求提交了工程承包合同、承諾書欠條、借條、中國農業銀行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微信截圖用以證明施某與劉某、張某2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對金沙公司承建涼州區長城鄉漢明新城新型社區商鋪工程進行施工,至2015年1月20日張某2、劉某就欠其勞務工資12萬元出具借條,之后金沙公司又支付4萬元,現尚欠8萬元的事實。金沙公司對借條的證實性不予認可,且認為欠款與公司無關。對支付給施某40000元勞務工資的憑證認為是通過張發榮的個人賬戶支付,不能證明是公司支付。
金沙公司圍繞其抗辯主張提交了施工合同、武威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中標通知書、長城漢明新城各項目部支付明細表、借據、轉賬明細,長城鄉漢明新城社區抵頂房款申請,長城漢明新城各項目欠材料款明細表,材料款分攤表,長城鄉漢明新城社區賬務清單,證明金沙公司與楊某簽訂施工合同,長城鄉漢明新城新型社區商鋪工程分包給楊某承建,金沙公司已向楊某付清了所有工程款,不應承擔向施某付款的責任事實。施某對上述證據真實性不持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
上述原、被告提交的證據經質證,能夠證明施某受張某2、劉某雇傭在金沙公司中標承建的長城鄉漢明新城新型社區商鋪工程從事勞務施工,現尚欠施某勞務工資8萬元的事實,對該事實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3年4月,金沙公司中標承建的涼州區長城鄉大灣村漢明新城新型社區,金沙公司將其中新型社區商鋪工程分包給楊某,雙方簽訂了施工合同,約定鋪面按建筑面積單方造價每平方米1280元,工程總價款以單方造價乘以總面積為準。合同約定建筑面積為1400平方米,最終以工程竣工時實際測量面積為準。楊某又將該工程分包給劉某、張某2。劉某、張某2又將勞務工程承包給施某,雙方簽訂了工程承包合同。2013年11月19日經施某與劉某、張某2結算,總計欠施某工程款388600元,劉某、張某2出具了欠條承諾在2013年11月28日前全部付清,另扣除工程未完工下剩12萬元限于2014年工程完工后七日內付清。并承諾付不清另加1萬元違約金。2014年6月27日張某2又給施某出具欠修建人工工資312800元欠條。至2015年1月20日,張某2就尚欠12萬元勞務費給施某出具了借條一張,劉某以擔保人名義在該借條上簽字蓋印,二人在借條中承諾在2015年6月30日前還清,未付清按銀行利息的4倍加息。逾期后張某2、劉某未按約付款,經勞動監查大隊調解,金沙公司副經理張發榮于2016年1月23日通過其個人賬戶向施某代支付了4萬元,余款8萬元經施某多次索要無果,故施某提起訴訟。
另查明,金沙公司分包給楊某的工程總建筑面積核定為2136.86㎡,應付工程款為2777918元,金沙公司實際向楊某支付包括代支材料款、人工工資、維修費總計2795238.59元,加應扣稅款113287.77,總計支付給楊某工程款2908527.22元
判決結果
一、張某2、劉某共同支付給施某勞務費80000元,并支付違約金10000元,限于判決書生效后10日內給付;
二、楊某對上述勞務費在其未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三、駁回施某對甘肅金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50元,由張某2、劉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甘肅省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尹宏杰
審判員張學福
人民陪審員許琴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書記員呂曉青
判決日期
2021-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