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百城安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李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豫0402民初2012號
判決日期:2021-10-14
法院:平頂山市新華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百城安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城安物業)與被告李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百城安物業的法定代表人馬振亭、被告李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百城安物業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李艷給付百城安物業物業管理費335.7元、衛生費20.5元、滯納金1905元及復印打印費20元、交通費30元、制光盤費50元,共計2361.2元;2.本案訴訟費由李艷承擔。事實與理由:2020年4月1日,百城安物業與平頂山市新華區培新區域(培新街曉南小區)業主委員會雙方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合同約定由百城安物業向平頂山市新華區平煤股份二礦曉南小區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期限為三年,合同約定,百城安物業提供物業服務的受益人為該物業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和使用人,受益人按房屋面積0.75元/㎡的標準向百城安物業支付物業管理服務費用,衛生費收費標準為5元/月,從逾期之日起按每天5元交納滯納金。協議生效后,百城安物業依約為李艷提供完善的物業管理服務,但李艷并未依約向百城安物業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和衛生費,自2020年4月1日至同年8月3日,百城安物業共欠物業管理服務費335.7元、衛生費20.5元,李艷拒不履行自己的繳費義務,百城安物業多次催繳并書面公告,均無效果。李艷于2020年8月3日聚集多人把百城安物業為曉南小區服務項目頂替,并出具了二礦曉南小區全體業主代表于2020年8月3日正式接管小區物業,于當天上午10點40分正式進入自治管理模式,簽名人均為未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及衛生費的10名業主。百城安物業又于2021年1月22日至3月2日將多次催繳公告函再次公告,至今李艷拒不履行自己的繳費義務,李艷應從逾期之日起按每天5元交納滯納金,合計1905元,故百城安物業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李艷辯稱,對于百城物業的訴訟請求不全部認可。1、百城物業的服務不到位,對于小區公共部分的打掃不到位,小區樓道內、電梯內地板臟污及垃圾長期無人清理,小區內公共衛生環境差。2、物業公司對車輛管理混亂,車位是業主公有的,物業公司又收取車輛管理費,物業公司工作人員經常在小區門口堵車禁止業主車輛進入小區內,嚴重影響了全體業主的正常生活和工作。還在小區內違法安裝地鎖,侵犯了全體業主對公共區域的所有權,影響小區業主在小區內正常停放車輛。3、進駐小區期間,物業公司多次與業主發生沖突,業主多次報警。小區內兩部電梯只運行一部供業主使用,且物業公司多次以業主不交物業費為由違法強行將兩部電梯停止運行,使業主無法正常生活,造成各住戶生活不便。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當庭進行了質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20年4月1日,甲方曉南小區業主委員會與乙方百城安物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主要約定:“委托管理服務事項:房屋共有設施設備及其運行的維護和管理、環境衛生、綠化養護、治安、消防,本物業區域內的管理費,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0.75元(電梯高層)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生活垃圾清運費按每戶每月5元收取,委托管理期限為3年,自2020年4月1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止……”。百城安物業在進駐小區期間,因物業費繳納問題多次與業主發生沖突,后在當地基層組織協調下,物業公司自動撤出該小區。經業委會決定,該小區的物業服務由業委會組織本小區住戶對本小區物業進行管理。后百城安物業在小區張貼《公告函》,內容為“河南百城安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定于2020年8月3日終止對曉南小區的一切服務,在2020年8月7日已全部完成退費工作,請沒有繳納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3日相關費用的業主,于2020年8月10日之前到物業辦公室繳納”。李艷系涉案小區2號樓3單元33層南戶業主,李艷為證明物業公司服務不到位,提供以下證據:物業群微信聊天截圖、小區垃圾無人清理的照片、小區門口堵車、車輛亂停亂放的視頻、礦工路派出所多處接處警登記表。因雙方矛盾,李艷自2020年4月1日起未交納物業費,故引起訴訟
判決結果
一、李艷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河南百城安物業服務有限公司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的物業服務費234.99元。
二、駁回河南百城安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李艷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提出八份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殷莉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書記員李宏恩
判決日期
2021-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