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聯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付玉華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首次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湘0523執970號
判決日期:2021-10-14
法院:邵陽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中聯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付玉華、孫毅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岳民初字第02008號民事判決書生效后,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2021)湘執監799號執行裁定書指定由本院執行,申請執行人中聯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2日至2021年9月22日共發起兩次總對總網絡財產查控,查明被執行人付玉華、孫毅無足額存款、無足額互聯網銀行存款、無不動產、無工商登記、無可供執行的房產和車輛等財產。2021年9月在哈爾濱市產等未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并經調查證實孫毅已經死亡。
2021年9月22日,本院對被執行人付玉華、孫毅適用了限制高消費措施,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
上述情況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約談告知了申請執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財產線索,但申請執行人未能提供準確有效的財產線索。并向本院提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申請。
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約談了申請執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執行措施,并未發現被執行人有足額可供執行的財產,本案將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申請執行人表示同意,并記錄在卷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鄒其
審判員李文玲
審判員唐超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張靈潔
判決日期
2021-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