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潔與新加坡艾克倫公司北京代表處等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京0105民初57722號
判決日期:2021-10-15
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郝潔與被告北京外企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外企公司)、被告新加坡艾克倫公司北京代表處(以下簡稱艾克倫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理,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郝潔之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旭,外企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麗君到庭參加訴訟,艾克倫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郝潔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二公司連帶支付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周六日加班工資7189.6元;2.二公司連帶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7276元。
事實和理由:郝潔于2018年7月1日入職外企公司,與外企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被派遣到艾克倫公司工作,擔任網絡前端崗位。郝潔工作到2019年5月20日,因艾克倫公司關閉被退回外企公司,2019年5月21日外企公司安排郝潔待崗,支付待崗工資,郝潔于2019年6月22日因拖欠加班工資與外企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外企公司辯稱,郝潔于2018年7月1日入職外企公司,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被派遣到艾克倫公司工作,擔任網絡前端崗位。郝潔工作到2019年5月20日,因艾克倫公司關閉被退回外企公司,2019年5月21日外企公司安排郝潔待崗,支付待崗工資。2019年6月22日因拖欠加班工資與外企公司解除合同,但外企公司沒有收到解除通知,2019年9月要發郝潔8月工資的時候才知道郝潔與外企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才停發了工資。
艾克倫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郝潔就本案勞動爭議以外企公司、艾克倫公司為被申請人向北京市朝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朝陽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2020年5月21日,朝陽仲裁委作出京朝勞人仲字[2020]第00179號裁決書,裁決:一、確認外企公司與郝潔自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22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二、駁回郝潔的其他仲裁請求。郝潔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本院。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就勞動關系及工資問題,郝潔于2018年7月1日入職外企公司,與外企公司簽訂了期限為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勞動合同,被派遣到艾克倫公司工作,外企公司為郝潔繳納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社會保險。郝潔主張其工資標準從2019年1月1日由每月8500元調整至每月10000元,工資由艾克倫公司發放。外企公司表示對工資標準不清楚。郝潔據此提交了銀行明細。外企公司對銀行明細的真實性無異議。
2.就勞動關系解除問題,2019年6月21日,郝潔向外企公司郵寄送達《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內容為:“本人自2018年7月1日入職貴公司,被貴公司派遣到新加坡艾克倫公司北京代表處工作,現因貴公司拖欠我2018、2019年度加班工資未發放,現告知貴司:解除我與你公司的勞動關系。本人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通知貴司解除勞動關系。請貴司為本人辦理離職手續,依法向本人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等”。外企公司主張未收到該份《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艾克倫公司向外企公司送達《通知函》,內容為:“新加坡艾克倫公司北京代表處因資金周轉遇到問題,導致無法正常運作,新加坡總部決定于2019年5月21日關閉新加坡艾克倫公司北京代表處,自2019年5月22日起新加坡艾克倫公司北京代表處的北京辦公地點(北京市海淀區長遠天地大廈B1座805室)將關閉,不再安排員工工作”。2019年5月21日外企公司開始安排郝潔待崗,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郝潔待崗工資。
3.就加班問題,郝潔主張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期間存在休息日加班86個小時,郝潔據此提交了釘釘打卡記錄(截圖打印件,現在已無法登陸),顯示:“2018年3月10日11.68小時,2018年8月18日加班時長5小時,2018年8月25日、26日加班16.08小時,2018年9月15日、16日加班10.16小時,2018年11月18日、19日加班14小時,2018年12月1日、2日加班11.43小時,2018年12月2日、3日加班時長22.2小時,2019年1月27日加班7小時”。外企公司對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不認可存在加班。郝潔還提交了與外企公司的短信溝通記錄,外企公司對短信的真實性不予認可
判決結果
一、確認被告北京外企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與原告郝潔于二〇一八年七月一日至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二、被告新加坡艾克倫公司北京代表處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支付原告郝潔二〇一八年八月至二〇一九年一月期間休息日加班費7189.6元,被告北京外企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被告新加坡艾克倫公司北京代表處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支付原告郝潔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7276元,被告北京外企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0元,由被告新加坡艾克倫公司北京代表處、被告北京外企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負擔(原告郝潔已交納,被告新加坡艾克倫公司北京代表處、被告北京外企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支付原告郝潔)。公告費560元,由被告新加坡艾克倫公司北京代表處、被告北京外企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負擔(原告郝潔已預交,被告新加坡艾克倫公司北京代表處、被告北京外企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支付原告郝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曉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陳慧
判決日期
2021-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