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陳偉良等借款合同糾紛首次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粵0604執10505號之三
判決日期:2021-10-15
法院: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關于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訴被告陳偉良、陳惠嫻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21)粵0604民初6611號民事判決書于2021年5月7日發生法律效力,判決內容如下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一)被告陳偉良、陳惠嫻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償還貸款本金650367.99元、利息22603.2元,罰息721.83元(暫計至2021年3月2日,此后以尚欠本金為基數,按罰息利率計算罰息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罰息利率為定價日所適用的五年以上LPR上浮10%再上浮50%,每年1月1日為重新定價日);
(二)被告陳偉良、陳惠嫻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支付律師費27010元;
(三)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對位于佛山市高明區的房產經折價或拍賣、變賣后的款項在本判決第一、二項判項確定的債權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
(四)駁回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5416元,財產保全費4036元,合計9452元,由被告陳偉良、陳惠嫻負擔9296元,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負擔156元。
因債務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債權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執行,本案執行費9500元。
二、對財產的執行
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及報告財產令,責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其未履行。本院根據“查、控、處、分”的辦案思路對本案涉及被執行人的財產予以執行。
(一)財產調查
1、本院通過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財產線索,發現被執行人陳偉良、陳惠嫻名下的主要財產為:廣東省佛山市高明區(以下簡稱“不動產”)。
2、通過調查,發現被執行人陳惠嫻名下可能有粵E×××××車輛。通過查詢《車輛登記證書》,發現該車已于2019年9月29日轉移過戶給他人。
3、通過系統調查,發現被執行人陳偉良名下有粵E×××××車輛。實地詢問被執行人后,被執行人稱其車輛已不在其控制之下,無法向法院提供。
(二)財產控制
1、上述不動產首封法院為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本案通過商請移送,依法獲得上述不動產的處置權,并依法對上述不動產予以清空。
2、本院凍結被執行人陳惠嫻財付通賬戶予以凍結,凍結金額為1.07元,凍結期限自2021年5月31日至2022年5月30日。由于金額較小,故未予扣劃。
3、上述不動產拍賣后,不足以清償本案債務。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對被執行人名下粵E×××××車輛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21年9月7日至2023年9月6日。但由于車輛未實際控制,故暫無法處置。
如需申請續封(查封、扣押、凍結),請于查封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將續封申請書面送達本院。逾期申請或不申請的,自行承擔不能續封的法律后果。
(三)財產處置
通過地稅詢價,上述不動產評估價617691.29元。根據《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本院以評估價的百分之八十即為494154元為起拍價。2021年8月23日,本院經司法拍賣網絡平臺對該不動產進行公開拍賣,案外人以494154元的最高價競得上述不動產,并在法定期限內將全部款項交至本院。
(四)分配款項
1、被執行人陳偉良、陳惠嫻向本院提出預留租金申請。
(1)被執行人申請預留租金人數為六人。通過戶籍查詢,發現其戶籍六口有六人,分別是其父親陳權輝(戶主,1958年10月10日出生)、母親周翠芬(二級精神殘疾人,1965年8月14日出生)、被執行人陳偉良(1990年10月5日出生)、被執行人陳惠嫻(1990年11月23日出生)、陳宇航(2012年1月23日出生)、陳意涵(2017年6月13日出生)。
(2)通過佛山市個人住房查詢結果顯示,被執行人僅有1套(本案抵押物)。通過調取被執行人同住家屬的宅基地情況,被執行人父親陳權輝的宅基地有兩處。佛山市高明區XXXX村委會的證明,對應的房屋是危房。通過查閱《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房屋的土地面積為36平米,對照現場照片可知,土地對應的房屋為一層半,居住面積估計為54平米。此外,通過村委會的證明,陳權輝的宅基地及住宅外,無其他農村住房。
(3)通過佛山市高明區XXXX村委會出具的證明,對應相應的銀行流水清單,被執行人及其家屬共計六人,2020年度共計年終分紅13800元(每人2300元)。
經合議,對被執行人陳偉良、陳惠嫻預留租金金額確定為70200元(每平平均租金*月份*預留面積),理由如下:
(1)租金標準的確定。本院按照《關于發布2020年高明區房屋租賃市場指導租金標準的通知》,按照“所處置房產所在街鎮帶電梯小區的每平每月平均租金”作為標準,確定為13元/㎡。
(2)預留月份的確定。被執行人陳偉良、陳惠嫻系成年人,其積極配合情況,并主動交付鑰匙,但其名下仍有少量分紅,且被執行人陳偉良名下還有車輛,故酌定認為陳偉良、陳惠嫻兩人的預留期限為7年。同住家屬陳宇航、陳意涵為未成年人,出于對未成年人的保護,預留期限為8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第(三)項的規定,折合計算四人的平均預留租金期限為7.5年,共計90個月。
(3)預留人數的確定。根據《佛山市住房保障租賃補貼的實施意見》,保障面積為3人及以上,為60平方米。雖然根據被執行人的戶籍信息,被執行人的父親名下有54平方米的房屋面積,但上述房屋為被執行人母親實際居住,其母親有二級精神疾病。因此,本院酌定認定被執行人陳偉良、陳惠嫻及其子女單獨預留租金。因此,根據《佛山市住房保障租賃補貼的實施意見》,可以給予其60平米的保障面積。
2、其他法院參與分配情況。
(1)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以(2021)粵0605執14949號《參與分配函》向本院申請參與分配,申請將(2021)粵0605民初5861號訴訟案件的案件受理費2201.92元,財產保全費1554.61元以及對應執行案件(2021)粵0605執14949號的執行費3035.99元予以分配。此外,該案債權就本案抵押物不具有優先性的債權參與分配。
(2)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以(2021)粵0606執6441號《參與分配函》向本院申請參與分配,申請將(2020)粵0606民初25027號訴訟案件的案件受理費1496.01元,財產保全費1193元以及對應執行案件(2021)粵0606執6441號的執行費2149.94元予以分配。此外,該案債權就本案抵押物不具有優先性的債權參與分配。
3、本案款項的分配情況
綜合上述情況,就本案對抵押標的拍賣所得價款494154元予以分配。
(1)向江蘇京東旭科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退拍賣服務費2500元;
(2)退本案執行費9500元;
(3)退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2021)粵0606執6441號《參與分配函》涉及的(2020)粵0606民初25027號(首封案件)訴訟案件的案件受理費1496.01元,財產保全費1193元以及對應執行案件(2021)粵0606執6441號的執行費2149.94元。
(4)退被執行人陳偉良、陳惠嫻預留租金35100元;
(5)退本案申請執行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442215.05元(含訴訟費、保全費)。
(6)由于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以(2021)粵0605執14949號產生的保全費、訴訟費及執行費不屬于對實現本案債權及本案抵押物變現的必要費用,故未對(2021)粵0605執14949號予以分配。
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向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現場送達上述分配方案,相關當事人均無異議。
4、所剩債務
截止至2021年3月2日(該日為本案執行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已計算的債權暫計之日),本案余下未清償的債務為本金208152.94元及利息、罰息、律師費、遲延履行金等。
本院通過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總對總系統)及佛山市查控系統(點對點系統)向金融機構、工商總局、車輛登記部門、證券機構、網絡支付機構、自然資源部等部門查詢,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亦無法提供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財產線索。
三、對主體的懲戒
對上述被執行人陳偉良、陳惠嫻財產處分后仍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故根據“找、限、罰、移”的辦案思路對被執行人予以懲戒。
(一)查找主體。本院依法傳喚被執行人陳偉良、陳惠嫻至本院接受詢問,被執行人簽署《送達地址確認書》,確認送達地址為: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
(二)限制措施。本院依法拍賣被執行人陳偉良、陳惠嫻名下位于佛山市高明區,所得款項仍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其應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陳偉良、陳惠嫻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尚未清償的給付義務。由于被執行人陳偉良名下有粵E×××××車輛,屬于有財產履行而不履行的情形。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之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本院依法對被執行人陳偉良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陳惠嫻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三)處罰措施。被執行人陳偉良、陳惠嫻尚不存在規避執行、阻礙執行、抗拒執行等情節嚴重的情形,故不對陳偉良、陳惠嫻采取罰款、拘留等處罰措施。
(四)移送制裁。被執行人陳偉良、陳惠嫻暫不存在應移送追究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等相關情形。
四、結案方式
判決結果
本院(2021)粵0604執10505號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或者財產線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本案尚未清償的債務。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汪占毛
審判員白東亞
審判員李丹丹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書記員蔡汶屏
判決日期
2021-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