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維忠與安徽四建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耿學連等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5)長民二初字第00427號
判決日期:2016-01-13
法院:長豐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李維忠與被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建控股公司)、耿學連、耿建、阮堂偉、第三人長豐縣重點工程建設管理局(以下簡稱長豐重點局)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被告四建控股公司在答辯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案經本院及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四建控股公司的異議。案卷退回后,本院依法由審判員周邦朝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1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維忠及其委托代理人黃奎,被告四建控股公司委托代理人趙武、王忠好,被告耿學連、耿建委托代理人徐慶陽,被告阮堂偉,第三人長豐重點局委托代理人馬靜、徐慶堯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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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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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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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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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