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曉東與臨沭縣鑫鑫機械有限公司、臨沂佳旺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等所有權糾紛、申請承認與執行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案件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3)沭執字第1427-2號
判決日期:2016-01-25
法院:臨沭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3)沭民一初字第995號民事判決書,于2013年10月20日向被執行人臨沭縣鑫鑫機械有限公司等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于本通知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申請執行人還款757000元及利息,但被執行人臨沭縣鑫鑫機械有限公司等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在執行過程中本院查封被執行人臨沂佳旺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臨沭縣城南外環東首房產一處(房產證號:沭房管字第××號)。2014年1月6日本院委托臨沂市金信房地產評估事務所對上述房產進行評估,2014年3月29日臨沂市金信房地產評估事務所出具臨金房評字(2014)第010號價格評估報告書,該報告書認定臨沂佳旺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臨沭縣城南外環東首房產一處(房產證號:沭房管字第××號)的價值為773214元。2014年10月15日本院委托臨沂錦程拍賣有限公司對該房產進行公開拍賣,經三次拍賣均因無人競價流拍,第三次拍賣的流拍價為616000元。申請執行人時曉東同意以本次拍賣的流拍價616000元接受該房產抵債。另查明,案外人高強于2015年11月23日就本次拍賣房產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異議人高強稱其對本次拍賣的房產享有未到期的租賃權。本院立案審查后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沭執異字第42號執行裁定,裁定書認定案外人高強對本次預拍賣物沭房管字第××號登記證對應的鑫苑小區4-1號樓107、206房間上原有的租賃權和優先購買權異議成立,受讓人取得預拍賣房屋的所有權后應當從2027年6月26日開始占有使用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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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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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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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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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6-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