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牟平區保安服務公司與煙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確認二審行政裁定書
案號:(2015)煙行終字第12號
判決日期:2015-02-13
法院: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煙臺市牟平區保安服務公司訴煙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行政確認一案,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3)芝行初字第11號行政判決。一審原告煙臺市牟平區保安服務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史志學、張海昌、被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傳波、一審第三人曲維爽到庭參加了訴訟。在本案審理過程中,上訴人與一審第三人達成賠償協議且已履行完畢,上訴人向本院遞交撤訴申請,自愿申請撤回其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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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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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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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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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5-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