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吳江恒遠站務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執行案裁定書
案號:(2014)吳江盛執字第282號
判決日期:2015-02-26
法院: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吳江市恒遠站務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現已變更為“蘇州市吳江恒遠站務管理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倪海珠、王夏良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6日作出的(2012)吳江盛民調初字第0080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該調解書明確:“一、原告吳江市恒遠站務管理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倪海珠于2006年10月13日簽訂的《經營場地租賃合同》于2012年3月5日解除。二、被告倪海珠結欠原告吳江市恒遠站務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租金500000元,由被告于2012年4月10日前支付20000元(已履行),同年12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80000元,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150000元,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150000元。如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義務,原告可自被告逾期之日起就總金額500000元的未付款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請執行。(雙方當事人可自行交付,或匯入吳江市人民法院,開戶行:吳江農村商業銀行營業部,賬號:0706678011120100001793)三、被告王夏良對被告倪海珠的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被告倪海珠承租原告吳江市恒遠站務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位于吳江市盛澤汽車站C區商業區房屋內設施(包括消除設施、裝修)全部歸原告吳江市恒遠站務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所有。五、原、被告之間互不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六、原、被告之間再無其他經濟糾葛。七、原、被告雙方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的內容自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名后即生效。八、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吳江市恒遠站務管理服務有限公司負擔。”因二被執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權利人蘇州市吳江恒遠站務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標的為430000元,執行費為6350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權利義務告知書及財產申報表和傳票,要求被執行人按生效判決書履行義務并如實申報財產狀況。同時,本院又向申請執行人發出權利義務告知書及提供財產線索表,要求其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線索。但被執行人未向本院申報財產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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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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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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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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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5-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