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美英與營口銀龍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6)津0116民初26號
判決日期:2016-02-24
法院: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受理原告張美英與被告營口銀龍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一案后,被告營口銀龍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營口銀龍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營口鲅魚圈區(qū)新港大路,因此本案應由營口市鲅魚圈區(qū)人民法院管轄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結(jié)果
暫無數(shù)據(jù)
合議庭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日期
201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