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金旺與山東紅都食品有限公司、劉其山等倉儲合同糾紛一案再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5)德城民再字第3號
判決日期:2015-03-17
法院:德州市德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劉金旺與邢朝陽、劉其山、山東紅都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都公司)倉儲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3日做出(2010)德城商初字第785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紅都公司不服生效判決,向山東省德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訴,山東省德州市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9月26日向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以(2014)德中民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書,指令本院再審,本案由審判員季鵬、金勇、人民陪審員喬桂芹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訴訟中追加了趙秋有為第三人。德城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康榮賢受山東省德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出庭支持抗訴。庭審時,申訴人紅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邵長猛、被申訴人劉金旺、第三人趙秋有的委托代理人王存柱到庭參加訴訟,原審被告邢朝陽、劉其山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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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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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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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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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5-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