鐘祥民生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鐘祥市騰龍養殖有限公司、廖雪梅等保證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5)鄂鐘祥民二初字第00046號
判決日期:2015-03-19
法院:鐘祥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鐘祥民生村鎮銀行股份有限訴被告鐘祥市騰龍養殖有限公司、廖雪梅、朱長國、李玉兵、吳愛華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據原告鐘祥民生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財產保全申請,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5)鄂鐘祥民二初字第00046-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扣押被告鐘祥市騰龍養殖有限公司所養殖的牲豬、保存價款。同時作出(2015)鄂鐘祥民二初字第00046-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凍結被告鐘祥市騰龍養殖有限公司、廖雪梅、朱長國、李玉兵、吳愛華的銀行存款381萬元或查封、扣押價值相當的財產、債權。2015年2月9日案外人李貝提出執行異議,本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鄂鐘祥民二初字第00046-4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案外人李貝的異議。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鄂鐘祥民二初字第00046-3號通知書,告知案外人可另行主張權利。本案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張開義擔任審判長,審判員黃正全、人民陪審員陳波參加的合議庭,2015年3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鐘祥民生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伍光明、李澤玉、被告鐘祥市騰龍養殖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瑩、被告李玉兵、吳愛華的委托代理人李官富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廖雪梅、朱長國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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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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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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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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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5-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