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桂元與夏偵慶、陳述利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6)鄂0191民初865-1號
判決日期:2017-02-16
法院: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魏桂元與被告夏偵慶、被告陳述利、被告大悟縣聯營勞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大悟勞務公司)、被告大悟縣聯營建筑工程公司武漢分公司(以下簡稱大悟建筑分公司)、被告武漢鋼鐵集團民用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鋼鐵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湖北省廣水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被告夏偵慶、被告陳述利、被告大悟勞務公司、被告鋼鐵公司在答辯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其后,湖北省廣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1381民初32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被告夏偵慶、被告陳述利、被告大悟勞務公司、被告鋼鐵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案件移送本院審理。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在訴訟過程中,原告魏桂元向本院提出訴訟保全申請并提供保函擔保,本院依法裁定查封被告夏偵慶、被告陳述利、被告大悟勞務公司、大悟建筑分公司、被告鋼鐵公司銀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價值的財產。本案于2016年6月29日、9月21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魏桂元,被告夏偵慶、被告陳述利、被告大悟勞務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高國明,被告鋼鐵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謝龍兩次開庭均到庭參加了訴訟。原告魏桂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博、張浪第二次開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大悟建筑分公司經傳票送達,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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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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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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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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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7-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