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明江與浙江五洲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阿里分公司、浙江五洲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管轄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8)川0781民初4501號
判決日期:2019-03-04
法院:江油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受理原告唐明江與被告浙江五洲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阿里分公司(簡稱五洲工程管理公司阿里分公司)、浙江五洲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簡稱五洲工程管理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后,被告五洲工程管理公司阿里分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唐明江與五洲工程管理公司阿里分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五洲工程管理公司阿里分公司,唐明江的服務地是西藏阿里地區噶爾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的規定,本案如果進行訴訟,應是五洲工程管理公司阿里分公司住所地及唐明江的服務地噶爾縣人民法院管轄。因此,現提出管轄權異議。請求依法作出裁定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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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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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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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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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9-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