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桂元與夏偵慶、陳述利等管轄異議糾紛裁定書
案號:(2016)鄂1381民初326號
判決日期:2016-03-28
法院:湖北省廣水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受理原告魏桂元與被告夏偵慶、陳述利、大悟縣聯營建筑工程公司武漢分公司、大悟縣聯營勞務有限責任公司、武漢鋼鐵集團民用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后,被告夏偵慶、陳述利、大悟縣聯營勞務有限責任公司、武漢鋼鐵集團民用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被告夏偵慶、陳述利、大悟縣聯營勞務有限責任公司認為在本案中,所發生的行為是職務行為,不是夏偵慶、陳述利個人行為,原告魏桂元實際是與被告大悟縣聯營勞務有限責任公司的上級公司大悟縣聯營建筑工程公司簽訂的合同,而合同的履行地在武漢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本案應該由大悟縣人民法院或者武漢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被告武漢鋼鐵集團民用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認為,本案應由涉案工程項目管轄權所在地的武漢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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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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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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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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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6-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