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豐縣德誠實業有限公司與平頂山市豐源煤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6)豫04民終526號
判決日期:2016-03-29
法院: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平頂山市豐源煤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源公司)與被上訴人寶豐縣德誠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誠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德誠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向河南省寶豐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豐源公司償還欠款3076511.42元及起訴之日至實際還款之日期間債務利息,并承擔案件訴訟費用。原審法院審理后,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寶民初字第1096號民事判決,豐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3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豐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好民,被上訴人德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軍校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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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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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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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暫無數據
判決日期
2016-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