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鴻路鋼結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武漢市東旭物流有限公司運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3)鄂團風民初字第00824號
判決日期:2017-02-28
法院:團風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反訴被告)安徽鴻路鋼結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路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武漢市東旭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旭物流公司)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鴻路公司申請先予執(zhí)行,并提供擔保,本院經審查后依法作出(2013)鄂團風民初字第00824號民事裁定書。被告東旭物流公司向本院申請復議,本院通知駁回其異議。2013年11月13日,原、被告達成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原告依約履行,被告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定和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本院依法決定對被告東旭物流公司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罰款300000元,并對其主要負責人黃國英作出拘留15日的決定。被告東旭物流公司不服罰款決定,向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其復議申請被駁回,維持原決定。2014年2月10日原告申請中止審理本案,本院裁定中止審理。恢復審理后,因無法找到被告公司,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達傳票,并于2017年2月6日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反訴被告)鴻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江旺南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反訴原告)東旭物流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反訴按撤回起訴處理,本院另行作出裁定,本訴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結果
暫無數(shù)據(jù)
合議庭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日期
2017-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