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華通消防裝備廠有限公司與戴勇買賣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5)泰開執字第00630號
判決日期:2016-03-31
法院:泰州醫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泰州市華通消防裝備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通公司)與被執行人戴勇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2015)泰開商初字第00058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該民事判決書:被執行人戴勇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執行人華通公司支付貨款1592961.75元及違約金(1592961.75元為本金,從2014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以及申請執行人預交的案件受理費19137元、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1080元。因被執行人戴勇未自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前述義務,權利人華通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執行過程中,于2015年12月24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限高消費令、限期財產申報令,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未能自覺履行;于2015年12月29日通過執行司法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信息,除本院訴訟保全凍結的凍結了被執行人戴勇在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龍蟠路支行62×××53賬戶的銀行存款250270元外,未發現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銀行存款。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劃撥上述存款中的240000元,并于2016年2月2日發放給申請執行人;于2016年2月15日至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車輛登記信息,未發現被執行人擁有車輛;于2016年2月15日至泰州醫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房產登記信息,未發現被執行人的房屋登記信息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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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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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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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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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