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立石材綜合開發有限公司與安吉縣人民政府、安吉縣國土資源局等一審行政判決書(1)
案號:(2014)浙湖行賠初字第5號
判決日期:2015-04-27
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永立石材綜合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立石材公司)訴被告安吉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安吉縣政府)、安吉縣國土資源局(以下簡稱安吉縣國土局)、安吉縣礦產資源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安吉縣礦資辦)礦業行政賠償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次日,向被告安吉縣人民政府、安吉縣國土資源局、安吉縣礦產資源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送達了永立石材公司的起訴狀副本和證據材料。安吉縣政府、安吉縣國土局、安吉縣礦資辦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答辯狀及證據材料。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12月9日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永立石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許群顯及其委托代理人陸云良,安吉縣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黃立科,安吉縣國土局的委托代理人朱清清、程慧豐,安吉縣礦資辦的負責人李德新到庭參加訴訟。經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同意本案延長審限至2015年5月11日。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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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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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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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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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5-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