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艷、吳錦等與王桂秀等股權轉讓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鄂0102民初11474號
判決日期:2019-03-21
法院: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洪艷、吳錦訴被告王桂秀、蔡志敏、趙翠萍及第三人武漢市東方之星母嬰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之星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由審判員許麗莎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葛一紅、周寧參加的合議庭進行審理。原告李紅艷、吳錦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本院作出(2018)鄂0102民初11474號民事裁定并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原告李紅艷及其與原告吳錦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肖剛、陳靜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桂秀、蔡志敏、趙翠萍及第三人東方之星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進行審理。因案情復雜、雙方爭議較大,本案經本院院長批準延長審理期限一個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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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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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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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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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9-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