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長江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與上海浩博椅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其他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6)滬0117執字第1305號
判決日期:2016-04-11
法院: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江蘇長江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上海浩博椅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江蘇省揚州市廣陵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揚廣商初字第0346號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江蘇長江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依據該民事判決向江蘇省揚州市廣陵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該院受理后,委托本院執行。要求被執行人支付申請執行人貨款人民幣40000元及相應利息,訴訟費435元由被執行人承擔。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義務。本院郵寄的執行通知書被郵局以“無人簽收”為由而退回。執行中查明,上海浩博椅業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區新浜鎮浩海路XXX號1、2、4、5幢廠房,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設置抵押債權3500萬元,上海駿合融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抵押債權1000萬元,上海松江駿合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抵押債權500萬元。上述廠房已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申請執行,并已經本院處置抵押物。經評估及拍賣,價款已不足清償第一抵押權人設置的抵押債權數額。被執行人名下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至此,本案執行標的額40000元及相應利息、訴訟費435元目前未能執行到位。本院將上述執行情況書面告知申請執行人后,申請執行人亦不能提供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并對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無異議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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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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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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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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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6-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