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08蘇州市吳江公交站場建設管理有限公司與宣建林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7)蘇0509執9608號
判決日期:2018-03-12
法院: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蘇州市吳江公交站場建設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宣建林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7)蘇0509民初6844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該民事判決書明確:一、第三人宣建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房屋租賃合同》所涉的租賃物返還原告蘇州市吳江公交站場建設管理有限公司。二、第三人宣建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蘇州市吳江公交站場建設管理有限公司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本判決第一條所列租賃物實際返還之日止,按照6000元/年計算的占有使用費。如果第三人宣建林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0元,由第三人宣建林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直接交付原告,原告已預交的訴訟費本院不再退還。因宣建林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權利人蘇州市吳江公交站場建設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標的為4540元,執行費為550元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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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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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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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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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8-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