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富星與宋江勇、淮北工程勘察院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6)皖10民終203號
判決日期:2016-04-22
法院: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宋江勇因與被上訴人汪富星及原審被告淮北工程勘察院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歙縣人民法院2016年1月20日作出的(2015)歙民一初字第0093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4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宋江勇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明軍,被上訴人汪富星的委托代理人汪長維、方義華,原審被告淮北工程勘察院、安徽省地質礦產勘查局325地質隊(以下簡稱325地質隊)共同委托代理人袁力學,原審被告安徽省地質實驗研究所(國土資源部合肥礦產資源監督檢測中心)(以下簡稱安徽省地質研究所)委托代理人左洪發,原審被告安徽鼎瑞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瑞礦業公司)委托代理人閆立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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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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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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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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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6-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