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樂清支行與精益電器集團有限公司、陳冬青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6)浙0382執404號
判決日期:2016-04-28
法院:樂清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5)溫樂商初字第437號民事判決書,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執行申請執行人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樂清支行與被執行人精益電器集團有限公司、陳冬青、耀華電器集團有限公司、浙江天銀合金技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在執行過程中,本院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償還申請執行人執行款500萬元及利息,但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經查,被執行人銀行帳戶無足額存款,本院另案依法查封被執行人陳冬青名下在本市的房產,另案查封被執行人精益電器集團有限公司、陳冬青名下的車輛,另案依法凍結了被執行人精益電器集團有限公司持有的樂清市正泰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875萬元的股權,并依法將上述股權移送拍賣處置,待拍賣后參與分配,目前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對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行為已在樂清市廣播電視臺上予以曝光。現申請執行人暫無法提供被執行人尚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故對本案尚未履行的執行款500萬元及利息先予本次執行程序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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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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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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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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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6-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