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等四人尋釁滋事、妨害公務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5)隴刑初字第262號
判決日期:2016-05-16
法院:隴西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隴西縣人民檢察院以隴檢訴刑訴(2015)19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某、何某某犯尋釁滋事、妨害公務罪;吉某、甄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左某某犯妨害公務罪,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隴西縣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張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何某、吉某、甄某某、何某某、左某某及何某的辯護人秦美虎、何某某的辯護人許維慧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合議庭評議,并報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暫無數據
合議庭
暫無數據
判決日期
2016-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