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強犯受賄罪、貪污罪等二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5)浙嘉刑終字第119號
判決日期:2015-06-16
法院: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平湖市人民法院審理平湖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姚強犯受賄罪、貪污罪、重婚罪一案,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4)嘉平刑初字第830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姚強不服,提出上訴,平湖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25日將案卷移送嘉興市人民檢察院閱卷,該院于同年4月24日閱畢。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5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嘉興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張朋武、劉芳出庭執行職務,上訴人姚強及辯護人俞國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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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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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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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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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5-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