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坤、霍春鳳訴被告黑龍江敏特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雙鴨山市分公司勞務合同糾紛民事一審判決書
案號:(2017)黑0502民初8號
判決日期:2017-03-30
法院:雙鴨山市尖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霍春鳳、常坤與被告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雙鴨山市分公司(以下簡稱網絡公司)、被告黑龍江敏特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敏特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受理后,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5)尖民初字第421號民事判決,判決:一、被告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雙鴨山市分公司賠嘗原告霍春風、常坤378061.6元【(死亡賠償金452180元十喪葬費20397元)*80%];二、被告黑龍江敏特保安服務有限公司賠償原告霍春風、常坤94545.4元【(死亡賠償金452180元+喪葬費20397元)*20%】。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網絡公司不服判,提起上訴。雙鴨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黑05民終555號民事裁定,裁定:一、撤銷雙鴨山市尖山區人民法院(2015)尖民初字第421號民事判決;二、本案發回雙鴨山市尖山區人民法院重審。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受理此發回重審案件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常坤及霍春鳳和常坤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韓冰,網絡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英才、劉贏遠,敏特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昕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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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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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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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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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7-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