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賢豹、楊金革與耿學連、安徽四建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5)長民一初字第03283號
判決日期:2016-05-27
法院:長豐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邵賢豹、楊金革與被告耿學連、安徽四建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長豐縣重點工程建設管理局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長民一初字第0005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被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付清尚欠原告邵賢豹、楊金革門窗款536543.50元及利息(從2013年4月22日之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利息至本判決確定的實際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長豐縣重點工程建設管理局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上述門窗款及利息承擔清償責任,原告邵賢豹、楊金革享有上述款項優先受償權;三、駁回原告邵賢豹、楊金革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被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合民一終字第03380號民事裁定書,以原判關于邵賢豹、楊金革實際施工的案涉門窗安裝工程系由耿學連代表被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分包,還是由耿學連代表耿建分包的基本事實不清,影響到案涉訴訟請求的處理為由,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重審期間,經被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申請,依法追加耿建作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又經第三人耿建申請,依法追加阮堂偉、閆慶國作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2016年2月24日,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邵賢豹、楊金革委托代理人黃奎,被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趙武,王忠好,被告耿學連、第三人耿建委托代理人徐慶陽,第三人阮堂偉、閆慶國委托代理人胡成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長豐縣重點工程建設管理局及其委托代理人馬靜、徐慶堯,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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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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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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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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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