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鳳岐、原告賀改花訴被告包頭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被告包頭市排水產業有限責任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5)包青民初字第476號
判決日期:2015-07-02
法院:包頭市青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陳鳳岐、原告賀改花訴被告包頭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被告包頭市排水產業有限責任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蘇峻嶺獨任審理。于2015年4月22日依法由簡易程序變更為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鳳岐的委托代理人陳克林、馬越,被告包頭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陳春青、丁香梅,被告包頭市排水產業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韓輝波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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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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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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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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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5-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