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順祥高溫材料有限公司與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湖北中郵物流有限責任公司運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6)鄂0102民初5718號
判決日期:2017-04-10
法院: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武漢順祥高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祥公司)與被告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中郵武漢分公司)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解靜嫻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因雙方當事人爭議較大,經本院院長批準,本案轉為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審理中,原告順祥公司申請追加湖北中郵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湖北中郵公司)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本院依法予以準許,并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順祥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秦志祥、被告中郵武漢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方媛、被告湖北中郵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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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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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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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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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7-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