卿政、四川省天宇勞務服務有限公司與四川省資陽昌達鐵路工務配件廠、成都鐵路局重慶機器制造廠資陽分廠勞動爭議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6)川20民終521號
判決日期:2016-06-06
法院:四川省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卿政、四川省天宇勞務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宇勞務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四川省資陽昌達鐵路工務配件廠(以下簡稱昌達配件廠)、成都鐵路局重慶機器制造廠資陽分廠(以下簡稱機器制造廠)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資陽市雁江區人民法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269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4月8日收到一審法院移送的案卷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卿政的委托代理人卿文俊、天宇勞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文富華與被上訴人昌達配件廠的委托代理人孫勤、莫曉燕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機器制造廠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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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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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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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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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6-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