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吳敏因與上訴人益陽交通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上訴人益陽市交通規劃勘測設計院、上訴人益陽湘運投資控股有限責任公司、被上訴人益陽市交通運輸局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7)湘09民終239號
判決日期:2017-04-19
法院: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吳敏因與上訴人益陽交通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交通房地產公司)、上訴人益陽市交通規劃勘測設計院(以下簡稱交通設計院)、上訴人益陽湘運投資控股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湘運公司)、被上訴人益陽市交通運輸局(以下簡稱益陽交通局)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6)湘0903民初64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吳敏及其委托代理人賈鋼、上訴人交通房地產公司和交通設計院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奇國、上訴人湘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羅如意、被上訴人益陽交通局的委托代理人胡淥然到庭參加訴訟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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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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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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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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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7-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