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鳳岐、賀改花與包頭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包頭市排水產業有限責任公司、包頭市九原區水務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5)包青民初字第3141號
判決日期:2016-06-15
法院:包頭市青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陳鳳岐、原告賀改花訴被告包頭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政管理局)、被告包頭市排水產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排水產業公司)、被告包頭市九原區水務局(以下簡稱水務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鳳岐,原告陳鳳岐、賀改花的委托代理人陳克林,被告市政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陳春青、徐新波,被告排水產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韓輝波,被告水務局的委托代理人李保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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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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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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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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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6-06-15